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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議准。洋藥進口銷售。收納稅課。又奏准。售賣洋貨商人。報稅出賣。誠恐不肖匪徒。私行開館。招聚多人。滋生事 端。酌擬售賣洋藥章程聲明。如有開館聚集者。問係官員兵丁太監人等。按照舊例治罪。其售賣洋貨商人。 仍不准在鋪內開館。招集閒人。別項鋪面住戶。一概不准私售轉賣寄存。如獲有此等匪人及 商民聚集者。照開局聚賭之例。送部治罪。房閒一概入官。又議准。所有官員兵丁太監興 販收買吸食洋藥。存留煙灰。及不能禁約子弟買食之父兄。失察兵丁之該管官。並失察容留 之總管首領同房太監。俱仍照定例辦理。如係民人。聚集人數至五名以上者。按照賭博例、 問擬。開館售賣。照開場誘賭例、分別是否經旬累月問擬。房屋入官。地方匪棍及兵役人等。 藉查拏為由。肆行搶奪。懷挾私讎。或希圖訛詐。栽贓誣賴。及旁人訐告洋藥案件。並干名 犯義等條。仍照各律例治罪。此外煙案舊例。一 刪除。並查崇文門稅務衙門覈議。傳諭洋 藥客商。令其編立字號。報明開設洋藥貨鋪。即由此等貨鋪發賣。仍嚴諭不准在鋪開館。其餘別項鋪面住戶。一概不准私售轉賣寄存。違者仍照前次奏定章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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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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