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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0

新進太監。由內務府 驗明。年在十六 以下。並未娶有妻室者。交地方熟火兩處首領太監管教。其應學藝者。交 各該處首領太監。各派年陳老成之人。作為本管太監。照管衣食。查其行止。如堪供策使。 告知總管太監等。分撥各處當差。有不安本分者。該本管太監告知總管太監等交出。與年十六 以上淨身投充之太監。均分給親王郡王府內。 更換年十六 以下者選進。該本管及首領太監。若不經心查看。率行分撥。經各該處查出該 太監劣 。將本管及首領太監等交內務府治罪。各該王交進太監時詳加審察。並著落同居之 太監出具切實甘結。一 交送。儻換進太監。有疏忽弊混。將王府出結之太監治罪。 [謹案此條嘉慶十九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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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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