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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諭。刑部內務府會奏太監私自淨身摺內。所議新進太監。先令在外圍當差一條。尚未妥協。 太監等供役內廷。進身時固不可不加以慎重。必須專人管教。俟其少諳規矩。再行分撥各等 處當差。嗣後新進太監。著先交地方熟火兩處首領太監。其應學藝者。交各該處首領太監。 各派年陳老成之人。作為本管太監。照管衣食。查其行止。如堪供策使。告知總管太監等。 分撥各處。如有不安分者。即告知總管太監等交出。照例分給親郡王各該王府太監換進。各 該管首領太監。若不經心查看。率行分撥各該處。經各該處查出該太監劣 。將原管之首領 太監等治罪。至太監原籍出結之地方官處分。亦應定以限制。進宮太監。除飲酒賭錢以及逃 走等事免其 處外。設犯罪至軍流以上者。再將濫行出結之各該地方宮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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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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