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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afan si 雜犯四 → Shihuo 失火 → tiaoli 條例 → Li 3 | |
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燒毀者。以值十當五、照原典價值計算。作為準數。 鄰火延燒者。酌減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數賠償。其米麥豆石棉花等粗重之物。典當 一年為滿者。統以貫三計算。照原典價值。給還十分之三。鄰火延燒者。減去原典價值二分。以減賸八分之數、給 還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儻姦商店夥人等。於失火時、將當不及五貴重器物、貪利隱匿、 及乘機盜賣情弊。照所隱之物。按所值銀數。計贓准竊盜論治罪。追出原物給主。其未被焚 燒及搬出各物。仍聽當主照號取贖。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二年增修。道光二十四年。移附費用受寄財產門內修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