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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拏問明白。將首犯梟首示 。 燒毀之物。先儘犯人家產折剉賠償。不敷之數。著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謹案此條係原例。]

條例/tiaoli 2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與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 積聚之物者。俱發邊 充軍。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查與律不符。奏准刪除。 ]

條例/tiaoli 3

兇惡棍徒。糾 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 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延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強盜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殺 傷人者梟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梟示。仍照強盜例、將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於 疏內聲明。其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例、分別治罪。若故燒孤 曠 野、並不毗連民居之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均照律科斷。為首者仍枷號兩月。其惡徒 謀財放火。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將為首之人擬斬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然火者。枷號兩月發邊 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 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隨即救熄。尚未延燒。將為首之犯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然火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同行者。枷號兩月責四十板。若非圖劫財。止因挾讎放火延燒。因而 殺人及有焚壓致死者。即將為首之犯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然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 及傷而不死者。將為首之犯擬斬監候。為從者發邊 充軍。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年。 如挾讎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為首之犯。枷號兩月發邊 充軍。為從者枷號三月杖一 百。若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赴援撲滅。協力擒拏。照例議處。地方保甲 人等一 治罪。 [謹案此條雍正七年定。]

條例/tiaoli 4

兇惡棍徒。糾 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或官積聚之 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延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強盜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殺 傷人者梟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梟示。仍照強盜例、將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於 疏內聲明。若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律、加一等。分別首從治罪。其惡徒 謀財放火。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然火者。 枷號兩月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隨即救熄。尚未延燒。為 首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然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同行者。枷號兩月責四十板。若 並非圖財。而懷挾私讎放火延燒。因而殺人及焚壓人死者。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然 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者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 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挾讎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為首枷號兩月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枷號三月杖一百。若圖財挾讎。故燒空地閒房。及場園堆積柴草等物者。首犯枷號兩月杖一百 流三千里。如係孤 曠野內、並不毗連民居閒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 各減一等。當被救熄。尚未延燒者。又各減一等。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 赴援撲滅。協力擒拏。照例議處。地方保甲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謹案此條嘉慶六年改定。道光六年。將案內從犯原擬枷 號三月杖一百。改為枷號兩月杖一百徒三年。十年。復將延燒二字改為燒毀。]

條例/tiaoli 5

挾讎放火。除有心燒死一家三命、或一家二命者。仍各按律例、擬以斬決凌遲外。其止欲燒毀房屋 柴草洩忿。並非有心殺人者。如致死一二命。應照挾讎放火因而殺人及焚壓人致死例。首犯 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然火者擬絞監候。若致死一家三命以上。首犯斬決梟示。從犯擬 絞立決。 [謹案此條係嘉慶十三年奉旨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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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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