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條例/tiaoli 4

兇惡棍徒。糾 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或官積聚之 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延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強盜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殺 傷人者梟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梟示。仍照強盜例、將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於 疏內聲明。若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律、加一等。分別首從治罪。其惡徒 謀財放火。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然火者。 枷號兩月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隨即救熄。尚未延燒。為 首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然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同行者。枷號兩月責四十板。若 並非圖財。而懷挾私讎放火延燒。因而殺人及焚壓人死者。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然 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者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 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挾讎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為首枷號兩月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枷號三月杖一百。若圖財挾讎。故燒空地閒房。及場園堆積柴草等物者。首犯枷號兩月杖一百 流三千里。如係孤 曠野內、並不毗連民居閒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 各減一等。當被救熄。尚未延燒者。又各減一等。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 赴援撲滅。協力擒拏。照例議處。地方保甲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謹案此條嘉慶六年改定。道光六年。將案內從犯原擬枷 號三月杖一百。改為枷號兩月杖一百徒三年。十年。復將延燒二字改為燒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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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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