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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er 捕亡二 → Zuiren jubu 罪人拒捕 → tiaoli 條例 → Li 24 | |
本夫、及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 毆傷姦夫。或本婦、及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毆傷圖姦強姦未成罪人。或男子拒姦毆傷姦匪。 或事主毆傷賊犯。或被害之人、毆傷挾讎放火兇徒。及實在兇惡棍徒。至折傷以上者。無論 登時事後。概予勿論。期服以下尊長卑幼。因捉姦拒姦。或因尊長卑幼強姦圖姦。毆傷尊長 卑幼者。悉照此例勿論。此外不得濫引。仍按毆傷尊長卑幼各本律例問擬。其曠野白日盜田 野穀麥者。以別項罪人論。其餘擅殺傷別項罪人。除毆非折傷勿論外。如毆至折傷以上。按 其擅殺之罪。應以 殺擬絞者。仍以 傷定擬。若擅殺之罪止應擬滿徒者。亦減二等科斷。 [謹案此條道光四年改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