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er 捕亡二 → Zuiren jubu 罪人拒捕 → tiaoli 條例 → Li 6 | |
竊盜拒捕刃傷事主。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及折傷以上。依例分別問擬斬絞外。若傷非事主。並非例得捉姦之人。 以及別項罪人拒捕。如毆所捕人至殘廢篤疾。罪在滿徒以上者。方依律擬以絞候。其但係刃 傷火器傷及刃傷以下。仍加本罪二等問擬。若本罪已至擬流。有拒捕者、即按五軍外遣、以 次遞加二等。罪止發往新疆酌撥種地當差。 [謹案此條咸豐二年改定。因折一齒一指。係在刃 傷以下。折人肢體。係在刃傷以上。本律所稱罪人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係統凡係折 傷及刃傷者在內。例將別項罪人拒捕。刃傷以下者加本罪二等。係由重改輕。己非律文。而 原例猶存照律字樣。未免含混。是以節刪。並增入火器傷及本罪已至擬流二層。]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