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si 捕亡四 → Tuliuren tao yi 徒流人逃一 → tiaoli 條例 → Li 21 | |
原犯流罪人犯。初次脫逃。枷號一月。責四十板。加徒役三年。二次脫逃者。枷號兩月。責四十 板。加徒役四年。三次脫逃者。發邊 充軍。若係免死減等流犯。初次脫逃者。枷號兩月。 責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二次改發邊 充軍。三次調發極邊 充軍。 [謹案此條雍正九年定。 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因已定不論次數加等改發新例。此條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