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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si 捕亡四 → Tuliuren tao yi 徒流人逃一 → tiaoli 條例 → Li 23 | |
流犯在配所脫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查拏。一面令配所該管官懸立賞格。 勒限一百日嚴緝。將該犯拏獲到案時。先發布政司枷號兩月。責四十板。再加徒役三年。其 看守之保甲。斥革免罪。逾限不獲一名者。將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該管官並兼轄官、俱交該部分別議處。其流犯原籍地方。亦令懸立賞格。勒限嚴 緝。如該犯之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人等、查出舉首免罪。若知情容隱。或經旁人首告。或被別處拏獲。將原籍容隱之 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原籍地方及別省將該犯拏獲。亦解原 發配之布政司枷責加徒。 [謹案此條係原例。乾隆十六年。查現例逃流分別次數治罪。初次係 枷號一月。將例內兩字。改為一字。]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