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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si 捕亡四 → Tuliuren tao yi 徒流人逃一 → tiaoli 條例 → Li 29 | |
在京問擬笞杖枷責遞回原籍人犯。有復逃來京者。除初 次二次。本犯仍遞回安插。免其治罪。該地方官免其查 。其復逃來京至三次以上。雖審無 犯案。亦按其原犯。如係枷責遞回。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笞杖遞回。照不應輕律、笞四十。 仍交該地方官嚴加管束。有犯案者。從重歸結。疏縱之地方官。照例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六年定。四十二年。查乾隆三十八年議准。遞籍人犯。往往潛出為匪生事。地方官藉初次二次例 無處分。遂至聽其所之。漫無稽察。應請議處治罪等因。復將例文改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