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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si 捕亡四 → Tuliuren tao yi 徒流人逃一 → tiaoli 條例 → Li 34 | |
遞解軍流徒遣。及發回原籍收管審訊等犯。務於批文內載敘事由。開明該犯年貌疤痣 箕斗。令沿途地方查明轉遞。如有中途雇倩頂替情事。除本犯解役人等。照例究擬治罪外。 將僉差不慎之員。分別議處。如原文內未經開載。將原解之員。照例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 十六年定。三十七年。將首句改為解審命盜重犯。及軍流徒遣。並發回原籍收管審訊等犯。 並將原解之員。改為遺漏開造之員。]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