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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si 捕亡四 → Tuliuren tao yi 徒流人逃一 → tiaoli 條例 → Li 36 | |
發遣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刨 人犯。 脫逃被獲。發往伊 等處、給兵丁為奴。 [謹案乾隆二十七年奏准。刨 人犯。多係 盛京等 處民人。若因在配脫逃。轉得解回犯事地方。既與加等改遣之義不符。且該處出產人 。難 保其不復萌故智。請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為奴。三十二年。因新疆遣犯過多。仍將此項人犯。 發黑龍江。至四十八年。酌議停止發遣新疆案內。奏明刨 等五項人犯。約束尚易。仍發伊 等處給兵丁為奴。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原例發伊 為奴。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 充軍。到配加枷號三月。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