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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36

發遣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刨 人犯。 脫逃被獲。發往伊 等處、給兵丁為奴。 [謹案乾隆二十七年奏准。刨 人犯。多係 盛京等 處民人。若因在配脫逃。轉得解回犯事地方。既與加等改遣之義不符。且該處出產人 。難 保其不復萌故智。請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為奴。三十二年。因新疆遣犯過多。仍將此項人犯。 發黑龍江。至四十八年。酌議停止發遣新疆案內。奏明刨 等五項人犯。約束尚易。仍發伊 等處給兵丁為奴。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原例發伊 為奴。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 充軍。到配加枷號三月。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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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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