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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38

黔省查拏游匪。除斬絞軍流。照例辦理外。其犯該杖徒者。 遞回原籍充徒發落。並開明該犯姓名年貌籍貫。通飭各屬備案。仍令各照定例辦理。若本犯 回籍之後。復敢潛入黔境。一經拏獲。訊無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遞回原籍。如有為匪。 犯在杖一百以下者。並杖六十徒一年。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其窩留之 人。照知人犯罪藏匿律、減罪人一等問擬。失於查察之原籍、及黔省地保人等。照川省之例。 分別知情受賄等弊。一例治罪。原籍失察脫逃。並黔省失察容留地方文武各官。均照例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七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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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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