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si 捕亡四 → Tuliuren tao yi 徒流人逃一 → tiaoli 條例 → Li 38 | |
黔省查拏游匪。除斬絞軍流。照例辦理外。其犯該杖徒者。 遞回原籍充徒發落。並開明該犯姓名年貌籍貫。通飭各屬備案。仍令各照定例辦理。若本犯 回籍之後。復敢潛入黔境。一經拏獲。訊無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遞回原籍。如有為匪。 犯在杖一百以下者。並杖六十徒一年。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其窩留之 人。照知人犯罪藏匿律、減罪人一等問擬。失於查察之原籍、及黔省地保人等。照川省之例。 分別知情受賄等弊。一例治罪。原籍失察脫逃。並黔省失察容留地方文武各官。均照例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七年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