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si 捕亡四 → Tuliuren tao yi 徒流人逃一 → tiaoli 條例 → Li 39 | |
逃回原籍之軍流人犯。本籍地方官於咨緝文到。即傳該犯親屬鄰保人等。逐一 訊問根由下落。如果未逃回。即取確實供結。詳請咨送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仍令鄰保不時 偵緝。一經回籍。立即首報。儻容留不行舉首。別經發覺。即將房主鄰保。照知情藏匿罪人 減罪人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容留。但明知不首者。各杖一百。容留之親屬。除祖 父子孫夫妻奴僕外。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得援親屬得相容隱之條。若逃往別處。其知 情容留。及知而不首之人。罪亦如之。率混詳報之地方官。及逃往別處、不行查出之地方官。 一 交部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八年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