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liu 捕亡六 →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 tiaoli 條例 → Li 14 | |
凡解審斬絞重犯。在途開放鎖 鐐以致脫逃。本犯未獲者。即將解役究審。嚴行監禁。俟拏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 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 人押解。以致脫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囚同罪。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 偶致疏脫。審有確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緊 緝。酌限一年。如果限內 拏獲。審無賄縱別情。仍將長解依律減二等擬徒。或限內無獲。即照逃犯本罪減一等問擬滿 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寬免。僉差不慎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別議處。 [謹案嘉 慶六年。將前二條修改。 輯此條。]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