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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押解人犯中途脫逃者。短解及護送營兵。俱照長解治罪。 [謹案此條 雍正三年定。]

條例/tiaoli 2

疏縱解審軍流徒犯之役卒。如審係受賄故縱者。即以囚罪全科。贓多者 以枉法從重論。若止一時疏脫。及因別故致逃。並無受賄故縱者。限百日追捕。限內捕得者。 將長解役卒減二等問擬。短解免罪。若限滿無獲。將長解短解內之違例雇替等項人役。減囚 罪一等問擬。餘皆照律減二等治罪。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九年定。]

條例/tiaoli 3

凡解審軍流徒犯中途脫逃者。如審係役卒受賄故縱。即以囚罪全科。贓多者以 枉法從其重者論。若止一時疏脫。及因別故致逃。並無受賄故縱者。給限百日追捕。限內捕 得者。將長解役卒減二等問擬。短解免罪。若限滿無獲。將長解短解內之起意違例雇倩者。 減囚罪一等問擬。其同行之長解短解、及受雇之人。皆減二等治罪。 [謹案此條嘉慶六年改定。]

條例/tiaoli 4

凡解審軍流徒犯。中途脫逃。審係役卒受賄故縱。即以囚罪全科。贓多者以枉法從其重 者論。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脫者。給限百日。能於限內捕得。均依律免罪。若限滿無獲。長 解減囚罪二等。短解減三等。儻審有違例雇倩情弊。亦給限百日。限內捕得。將起意違例雇 倩之犯。減囚罪二等。餘皆免罪。若限滿無獲。起意違例雇倩者。減囚罪一等。餘皆減二等。 [謹案此條嘉慶十九年改定。]

條例/tiaoli 5

押解軍流罪犯。中途脫逃。押解兵役人等。除有受賄故縱情 事仍從重定擬外。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脫者。將押解兵役人等。照配所看守保甲例、擬杖八 十。僉差不慎、及押解之員。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道光二十六年定。]

條例/tiaoli 6

凡發遣黑龍江甯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親身不行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慎看 守。以致罪人逃脫者。官交部嚴加議處。將兵丁照律治罪。再加枷號一月。 [謹案此條雍正三 年定。嘉慶十六年。因解役疏縱免死減發黑龍江人犯。監禁勒緝。限滿無獲。減逃犯罪一等 問擬。另有專條。此係尋常遣犯。自應照徒流人逃本律問擬。例內照律治罪句。易致牽混。 改為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

條例/tiaoli 7

枷號人犯脫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擬斷。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

條例/tiaoli 8

凡斬絞重犯在監脫逃。審係禁卒賄縱者。即視其所縱囚犯之罪。全律科斷。如 本犯應入秋審情實者。亦入情實。應絞決者。亦擬絞決。應斬決以上者。亦即擬以斬決。其 非得賄故縱者。仍照本律科斷。 [謹案此條乾隆十八年定。]

條例/tiaoli 9

禁卒除賄縱獄囚依律全科。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脫者。仍依律減囚罪二等治罪外。其有將在監斬絞重犯鬆放獄具、以致脫 逃。審出鬆放之人。將該禁卒嚴行監禁。俟拏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罪全 科。如係徇情鬆放獄具。或託故擅離。或倩人代守。防範疏懈。乘閒潛逃者。亦照故縱律治 罪。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九年定。]

條例/tiaoli 10

監犯越獄。如獄卒實係一時疏忽。偶致脫逃。並無賄縱情弊。審有確據者。依律減囚罪二等。仍給限一百日。限內 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獲、或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罪。 [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五年定。]

條例/tiaoli 11

凡監犯越獄。如獄卒果係依法看守。一時疏忽。偶致脫逃。並無賄縱情弊。 審有確據者。依律減囚罪二等治罪。仍給限一百日。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得、 或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罪。其有將在監斬絞重犯鬆放獄具、以致脫逃。將鬆放之該禁 卒嚴行監禁。俟拏獲逃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罪全科。本犯應入秋審情實者。 亦入情實。應絞決者。亦擬絞決。應斬決以上者。亦照擬以斬決。如係徇情鬆放獄具。或託 故擅離。或倩人代守。防範疏懈。乘閒潛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不准照 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 [謹案嘉慶六年。將前二條修 。十六年復將第三條 入。輯為此條。 ]

條例/tiaoli 12

凡解審斬絞重犯。在途開放鎖鐐以致脫逃。本犯未獲者。即將解役究審。嚴行 監禁。俟拏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將該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審有違 例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脫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囚同罪。不准照 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脫。審有確據者。除依律治罪外。仍勒限緝拏。 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寬免。僉差不慎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別從重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五年定。]

條例/tiaoli 13

疏脫斬絞重犯之解役。如果審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脫。除短解兵役 仍照律減二等問擬外。將長解二名。均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緊  緝。酌限一年。如能限內拏獲。審無賄縱別情。仍將該役依例減二等擬徒。或限內無獲。即 照逃犯本罪減一等問擬滿流。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九年定。]

條例/tiaoli 14

凡解審斬絞重犯。在途開放鎖 鐐以致脫逃。本犯未獲者。即將解役究審。嚴行監禁。俟拏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 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 人押解。以致脫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囚同罪。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 偶致疏脫。審有確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緊  緝。酌限一年。如果限內 拏獲。審無賄縱別情。仍將長解依律減二等擬徒。或限內無獲。即照逃犯本罪減一等問擬滿 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寬免。僉差不慎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別議處。 [謹案嘉 慶六年。將前二條修改。 輯此條。]

條例/tiaoli 15

解審斬絞重犯。除解役受賄。徇情故縱。以致脫逃。本犯旋即就獲。質審明確。 分別依律定擬外。其在途開放鎖鐐。以致脫逃。本犯未獲者。將解役究審。嚴行監禁。俟拏 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仍照故縱律與囚同罪。 至死減一等發落。儻監禁已至十年。正犯尚未拏獲。將解役照流犯監候待質十年限滿之例。 先行發配。俟緝獲正犯質明。分別辦理。如十年限內。遇有恩旨。不准查辦。其未開放鎖鐐。但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 押解。以致脫逃者。將違例雇替潛回散行之解役。即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發落。 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脫。審有確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 之親屬。上緊  緝。酌限一年。如果限內拏獲。審無賄縱別情。仍將長解依律減二等擬徒。 或限內無獲。即照逃犯本罪減一等問擬滿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寬免。僉差不慎之地方 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四年增定。]

條例/tiaoli 16

解審斬絞重犯。審有違 例雇替等情。其例應與囚同罪至死減等發落之解役。仍於本罪上加一等定擬。 [謹案此條同治九年定。]

條例/tiaoli 17

押解新疆人犯。如有中途脫逃。除有心賄縱、仍照與囚同罪例定擬外。如係疏 縱。將解送官兵人役監禁。以俟緝獲逃犯。治其應得之罪。若一年限滿無獲。將為首情重者。 改發伊 等處給予兵丁為奴。其餘為從情輕之犯。仍以杖流問擬。其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黑 龍江等處人犯。如有疏縱。亦照此例辦理。 [謹案此條係乾隆三十二年。遵旨定例。嘉 慶六年奏准。疏脫新疆遣犯。未便反重於疏脫斬絞人犯之罪。應照疏脫斬絞人犯例。分別限 內有無拏獲。酌量減科。因將例文改定。]

條例/tiaoli 18

押解新疆人犯。如有中途脫逃。除有心賄縱。 仍照與囚同罪例定擬外。如係疏縱。將解送官兵人役監禁。以俟緝獲逃犯。治其應得之罪。若一年限滿無獲。將為首者照逃犯本罪減一等問 擬。其餘為從之犯。仍照律減二等發落。其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黑龍江等處人犯。如有疏縱。 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9

押解發遣新疆人犯。中途脫逃。係免死減等例應正法之盜犯。除有心賄 縱。仍照與囚同罪律定擬外。如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回。或在途開放鎖鐐。止圖便於行走。 以致脫逃。並無故縱情弊者。將押解兵役。暫行監禁。另選幹役。押同兵役親屬  緝。百日 限內捕得。將起意違例雇替、託故潛回、及開放鎖鐐之犯。減逃犯本罪一等擬徒。限滿無獲。 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餘兵役、及代替之人、限內拏獲。各減逃犯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減 一等發落。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脫。亦將該兵役等暫行監禁一年。限滿捕得者。各減逃犯 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減一等發落。如係尋常遣犯脫逃。將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枷號一 月。故縱賄縱者。仍照律與囚同罪。其由新疆改發煙瘴、及黑龍江等處人犯。中途脫逃者。 亦照此分別辦理。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四年將疏脫之兵役。照逃遣本罪。分別免死減等。及尋常遣犯辦理。道光五年。將違例雇替之解役。與依法管解者。分別治罪。咸豐二年。因軍流中途疏脫之兵役。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 較諸配逃之鄉保。例應杖八十者反輕。未為平允。是以改定。]

條例/tiaoli 20

直隸等省。如遇緊要官犯等類。務擇現任文武員弁。派委押解。其試用效力未 經歷練者。概不得濫行派委。如有違例濫派、以致疏失者。除押解之員。按照律例分別議罪 外。仍將原委之文武各上司。分別有無誤失。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三十四年定。]

條例/tiaoli 21

解役疏脫應擬斬絞重犯。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回情事。應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者。如疏脫之犯。 案情未定。將解役牢固監候。俟逃犯拏獲定罪。再行照例辦理。 [。謹案此條。係乾隆三十五年遵旨定例。]

條例/tiaoli 22

押解斬絞立決及秋審擬入情實重犯。如不小心僉解。致解役有違例 雇替、開放鎖鐐、縱囚脫逃者。將僉差長解之州縣官。照獄卒縱脫重犯管獄官杖八十徒二年 例、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撥兵護解之武職。如所撥兵丁。亦有雇替情節。即與州縣 一例杖徒。 [謹案此條。係乾隆四十三年奉旨議定。嗣於五十三年。改定新例。將此條聲請刪除。]

條例/tiaoli 23

解審斬絞重犯。中途脫逃。除原犯斬絞立決者。即行正法外。其原犯斬絞監候之犯。覈其情罪。如秋審時應入情實者。即改為立決。應入緩決者。即改入情 實。 [謹案此條乾隆五十四年定。]

條例/tiaoli 24

解審罪應凌遲斬絞立決監候重犯。中途脫逃。僉差不慎之長解官。及撥兵添差 護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 革。留於該處協緝五年。限滿不獲。審係解役賄縱故縱脫逃。協 緝各官。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審明解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縱脫逃 者。協緝各官。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如所限五年期內。該員等能將正犯全行拏獲。該督撫給 咨送部引見。請旨開復。一犯不獲。及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解審脫逃。其僉差護解各 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別議處。 [謹案解審斬絞重犯。中途脫逃。僉差及護送各官。舊例限一年協緝。此條係乾隆五十三年奉旨改定。]

條例/tiaoli 25

解審罪應凌遲斬絞立決監候重犯。中途脫 逃。僉差不慎之長解官。及撥兵添差護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照舊例 革。留於該處協緝。 一年限滿不獲。審係解役賄縱故縱脫逃者。協緝各官。俱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審明解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縱脫逃者。協緝各官。擬以杖 一百徒三年。如所限一年期內。該員等能將正犯全行拏獲。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請旨開復。儻一犯不獲。及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解審脫逃。及斬絞人犯解審脫逃拏獲案內。另有軍流等犯未獲。其僉差護解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別議處。 [謹案嘉慶四年奏准。將重犯中途脫逃協緝五年之例刪除。仍歸協緝一年辦理。因改定此條。]

條例/tiaoli 26

解審 罪應凌遲斬絞立決監候重犯。中途脫逃。僉差不慎之長解官。及撥兵添差護解之地方文武各 官。俱照吏部定例。分別擬以降留降調革職並革職留任。限一年緝拏。限內全獲。題請開復。 如限滿不獲。查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脫者。即照吏部例以降革完結。毋庸治罪。若審係解役 賄縱故縱。概行革職。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儻犯被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解 審脫逃、及斬絞人犯解審脫逃拏獲案內。另有軍流等犯未獲。其僉差護解各官。仍照舊例交 部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嘉慶八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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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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