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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5

解審斬絞重犯。除解役受賄。徇情故縱。以致脫逃。本犯旋即就獲。質審明確。 分別依律定擬外。其在途開放鎖鐐。以致脫逃。本犯未獲者。將解役究審。嚴行監禁。俟拏 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仍照故縱律與囚同罪。 至死減一等發落。儻監禁已至十年。正犯尚未拏獲。將解役照流犯監候待質十年限滿之例。 先行發配。俟緝獲正犯質明。分別辦理。如十年限內。遇有恩旨。不准查辦。其未開放鎖鐐。但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 押解。以致脫逃者。將違例雇替潛回散行之解役。即照故縱律與囚同罪。至死減一等發落。 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脫。審有確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 之親屬。上緊  緝。酌限一年。如果限內拏獲。審無賄縱別情。仍將長解依律減二等擬徒。 或限內無獲。即照逃犯本罪減一等問擬滿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寬免。僉差不慎之地方 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別議處。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四年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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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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