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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03

山東省拏獲匪犯。審有執持器械。結捻結幅情事。如係強劫得贓者。仍照強盜 本律問擬。將案內法無可貸。罪應斬決之首從各犯。加擬梟示。行劫未得財者。仍照定例科 斷。若執持兇器。聚 搶奪得贓。不論贓數多寡。數至四十人以上。為首照強盜律擬斬立決。 為從擬絞監候。被脅同行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為首擬斬立決。 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五人以上。首犯亦照前擬遣。為從各犯。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 充軍。計贓逾貫。及另有拽刀等項名目者。各照本律例從其重者論。其執有軍器。聚 搶奪。 未經得財。如聚 在四十人以下。及十人以上。即比照強盜未得財例。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 奴。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五人以上。首犯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從犯杖一百徒三年。其案內 造意之捻首幅首。身雖不行。但經夥犯搶奪。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如搶劫未經結 捻結幅。並聚 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脫逃回籍。 復行入捻入幅搶奪。或向原拏兵役。尋 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儻數年後此 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謹案此條道光二十五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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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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