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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77

尋常盜劫未經傷人之夥犯。如 曾經轉糾黨與。持火執械。塗臉入室。助勢 贓。架押事主送路。到案誣扳良民。並犯案已 至二次。及濱海沿江行劫客船者。一經得財。俱擬斬立決。不得以情有可原聲請。其止在外 瞭望。接遞財物。並未入室 贓。並被人誘脅隨行。及年 尚未成丁。或行劫止此一次。並 無兇惡情狀者。仍以情有可原。免死發遣。儻地方有司有心姑息。曲為開脫。督撫據實題 。 交部嚴加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六年定。四十二年。將犯案二次。改行劫二次。嘉慶六年。 刪及年 尚未成丁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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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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