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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9諭。據岳濬疏稱山東觀城縣有盜犯林琳拘禁在獄。其妻入監。私給伊夫銀兩。林琳將銀付禁 卒李玫。懇其照看。李玫即乘 人睡熟。將林琳鎖金 靠放開。令其越獄脫逃等語。夫盜犯 乃秉性兇惡之徒。身雖繫於囹圄。而作姦犯科之念。未嘗止息。 強盜之罪。律應立斬。伊 自料難逃國法。往往鋌而走險。妄希兔脫。則防範更當嚴緊。今乃許其妻子家口入監探視。 此等不良之人。乘機滋弊。如串改口供。暗通信息。種種姦計。不可枚舉。嗣後當嚴行禁約。不許往來。再如盜犯劫奪。其嫡屬豈不知情。若果能勸阻於平 時。未必不可使之改惡從善。其聽從為盜而不行勸阻者。皆希圖得財分贓助盜為惡者也。嗣 後積慣為盜。與屢次行劫之人。其妻子嫡屬。應如何分別治罪之處。著九卿一 定議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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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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