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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59覆准。五城人犯。有事關重大者。方許羇鋪候審。其餘小事。 不得濫行羇鋪。如各役有索詐等情。該御史指名題 。按例治罪。至在外各府州縣重犯。應 寄監候審。其輕罪人犯。亦不得濫行羇禁。如衙官禁役。將無辜之人。濫送監倉。及有索詐 等弊者。該撫按據實糾 。

1660議准。凡徒罪以上。帶鐵鎖三條。笞杖以下輕罪。止帶鐵鎖一條。又覆准。凡遇重大事情。該撫按就近秉公審理。除有罪者監禁具題外。其有扳 累無辜之人。即行釋放。

1665覆准。凡將不係重犯違例監禁者。題 治罪。

1669覆准。部內監禁人犯。止用細鍊。不用長枷。其應枷號人犯。重者七十斤。輕者六十斤。長三 尺。闊二尺九寸。內外問刑衙門。俱照部式遵行。

1670題准。官員將斬絞人犯。在獄不加 杻鎖。以致自盡者。降一級調用。上司不申報者。罰俸一年。如已上杻鎖。自盡或病死者免 議。又覆准。凡情輕事件一應人犯。俱在外候審。若問刑衙門遲延羇禁者。聽科道指名 處。又題准。凡官員將斬絞重犯不行羇禁。令人取保。以致脫逃者、革職。將發到監犯。 故推別衙門。以致脫逃者、降四級調用。該上司不行揭報。降二級調用。若將軍流徒罪人犯取保脫逃者。降一級調用。笞杖人犯脫逃者。罰俸六月。又題准。督撫所 貪劣屬員。責 令委官看守。如疏忽以致自盡者。承委官罰俸三月。

1673題准。凡關繫強盜人命等重罪人犯。脖項手足。應用鐵鎖杻鐐各三條。其餘人犯。用鐵鎖杻鐐各一條。

1697議准。 凡重犯案內干連人犯。州縣官確審果係無辜牽連者。止錄原供。申詳上司結案。牽連之人。 不必起解。即行釋放。

1706覆准。問刑衙門設有監獄。將倉鋪所店盡行拆毀。除重犯羇監外。其干連輕罪人犯。即令保候審理。如 有私設倉鋪等項。將輕罪人犯。私禁致斃者。該督撫即行指 。將該管官照例治罪。又覆准。枷犯患病。即行釋放醫治。病痊之日補枷。

1718議准。拏送人犯。審係徒罪以下 者。取具的保。免其收監。旗下交與各佐領。民人交與地方官。保候審結。俟彙題  命下之日。照所擬之罪發落。

1723題准。刑部各司審理事件。不許擅行司坊拘拏。 任意收禁釋放。若情罪果有關繫。回明堂官。喚同司獄諭明。方准收禁。若不回堂。濫行送監者。將該司官並聽從收禁之司獄。一 處。 

1725諭。朕每覽審理案件。常有無辜之人。因稍有干連。即行解審。以致往返 累。守候日久。 必待結案之後。始得歸業。使無辜之人。枉受 累。深為可憫。乃承審各官。並不留心民瘼。 視為故常。殊非朕愛育黎民之至意。嗣後刑部暨各直省審案。凡係干連之人。作何即行釋放。 或有待質者作何取保之處。刑部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准。嗣後京城八旗、提督衙門、五城、順天府所屬大興宛平二縣解部案件。刑部審明。 除無干之人即行釋放。應擬死罪並軍流徒罪人犯監禁。俟具題完結外。其笞杖人犯。先行懲 責發落。至直隸所屬霸州東安等十四州縣、山海關古北口等八關口駐防總管、城守尉、防守 禦、防禦、熱河理事同知、陵寢各總管、游牧各總管、太僕寺羊馬 各總管等、應解部完結之案。令各該處審明。將應 擬死罪。並軍流徒罪正犯。照常解部審理完結外。其案內應擬笞杖人犯。並證佐干連待質及 無干之人。俱免解部。取具確供。繕寫文冊。連正犯一 送部。將無干之人。竟行釋放。證 佐干連待質之人。取保釋放。笞杖人犯。亦暫取保。俟刑部審結之日。飭令先行發落。如部 審時罪犯改供。別有應質之處。飭取供詞送部。儻另有供出必須審訊之要犯。詳明審確。再拘提。如供出之人。不係要犯。亦止飭取供詞送部。至命案內屍親。亦止申送口供。免其 解部。若有情願隨審者。聽其赴部。至直隸各省州縣衙門。其應申解上司之案。亦如解部之例遵行。其細事不應申解之案。俱令即行審結。如不能隨即完結者。取保候審。 不得濫行監禁。差押看守。又議准。案內干連人犯。既免解送。則審斷全憑供詞。如承審 各官。不細心研鞫。訊取確供。以及徇情受賄。改捏口供等弊。致有情詞互異。案件久懸者。 或經首告。或於別案發覺。將承審官令各該上司題 。交與該部嚴加議處。

1727議准。嗣後提督五城拏獲輕犯。未經審理之先。應行收禁者。仍令該衙門照常 收禁。若情罪甚輕。令取具的保候審。不必監禁。如有疏縱等弊。即將原保之人。一 究治。

1729諭。據岳濬疏稱山東觀城縣有盜犯林琳拘禁在獄。其妻入監。私給伊夫銀兩。林琳將銀付禁 卒李玫。懇其照看。李玫即乘 人睡熟。將林琳鎖金 靠放開。令其越獄脫逃等語。夫盜犯 乃秉性兇惡之徒。身雖繫於囹圄。而作姦犯科之念。未嘗止息。 強盜之罪。律應立斬。伊 自料難逃國法。往往鋌而走險。妄希兔脫。則防範更當嚴緊。今乃許其妻子家口入監探視。 此等不良之人。乘機滋弊。如串改口供。暗通信息。種種姦計。不可枚舉。嗣後當嚴行禁約。不許往來。再如盜犯劫奪。其嫡屬豈不知情。若果能勸阻於平 時。未必不可使之改惡從善。其聽從為盜而不行勸阻者。皆希圖得財分贓助盜為惡者也。嗣 後積慣為盜。與屢次行劫之人。其妻子嫡屬。應如何分別治罪之處。著九卿一 定議具奏。

1733諭。直省州縣重囚輕犯。例應分別監禁。不許混雜一處。其餘干連人犯。即令取保候審。不 得濫行監禁。定例昭然。且朕屢降諭旨。嚴飭奉行。乃近聞州縣中有將一切斬絞流徒罪犯。 混雜監禁。全無分別。並將未經審結之笞杖輕罪。與大案干連人犯。一概混行收禁。獄官監 卒。以流徒杖罪之人。不至於死。可無意外之虞。干連人犯。指日省釋。諒無脫逃之事。因 而任其親屬餽送探望。又利其出入之賄賂。不為嚴禁。此牽彼引。借探視輕犯為由。代重囚 傳遞消息。或密送穵牆斷鎖行兇之具。致令重囚脫逃。種種弊端。總由輕重罪犯混雜監禁所 致。著各省督撫嚴飭府州縣等官。務將重囚輕犯。分別監禁。不許混雜。致滋弊端。或有州 縣房屋甚少。不能分別者。酌量另造數閒於監獄之外。以收禁流徒等犯。其杖罪以下及干連 人犯。仍遵照定例取保看守。毋得濫禁。如不肖州縣。仍蹈前轍。即行 處。

1735議准。查律內婦女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 者。責付有服親族鄰里保管。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又例內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 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婦女者。提子姪兄弟代審等語。原所以全 婦女之廉恥而勵風俗也。至虧空賠累追贓 查家產雜犯等案。在婦女原不與知。提訊家屬。 自得實情。拘拏婦女。殊屬無益。嗣後內外各衙門承審案件。除律例內應行提取婦女收禁。 照例提訊。其餘小事牽連婦女。仍照例提子姪兄弟代審外。如遇虧空賠累追贓 查家產雜犯 等案。概不許提審婦女。將婦女提審之處。永行禁止。嗣後儻有刻薄官員。陽奉陰違。仍蹈 前轍。或經告發。或各該上司覺察。照違制律治罪。儻該上司有徇庇及失察等情。一經發覺。並將各該上司分別議處。

1783諭。逆匪盜案重大立決之要犯。該督撫於審明題奏後。即交按察使監嚴行收禁。俟奉旨後。 即於省城正法。其應行梟示者。於正法後傳首犯事地方示 。著為令。欽此。遵旨議定。向例發回原監者。止有尋常謀故殺應入秋審情實之犯。一切罪干立決者。概禁司監。 惟盜案內人數 多。其法無可貸之犯。因決不待時。自應留禁司監。俟奉到部覆。即於省城 正法。若情有可原例應免死之犯。情罪與立決重犯有閒。司監窄狹。同禁一監。防範既慮難 周。且若輩性非善良。聚集一處。亦多未便。應於審明後。將此項人犯。仍發回犯事地方監 禁。俟奉到部覆。分別請咨起解。至於誤傷尊長等項。因有服制入罪。問擬立決。奉旨改為監候者。即與尋常謀故殺人應入秋審人犯無異。又同謀殺死親夫。罪應凌遲及斬決 之姦婦。雖係決不待時之犯。但究屬婦女。照例遞解。中途易於防範。以上二項。均毋庸留 禁司監。致免擁擠。應請將前項人犯。仍行遞回犯事州縣監禁。俾與逆匪盜案重大立決要犯。 有所區別。又議准。秋審情實應禁省監之犯。如謀殺人命者。故殺人命者。一人連斃二命者。 奪犯傷差者。鹽梟拒捕殺人者。左道妖言惑 者。賄買頂兇者。光棍為從者。強盜自首者。聚 械 者。共毆各斃一命者。誣良為盜逼斃人命者。捕役私拷嚇詐非刑斃命者。因姦因盜威逼人致 死者。偷盜蒙古牲畜十匹以上者。謀殺加功情重者。搶奪金刃傷人者。死罪重犯中途脫逃者。 枉法贓實犯死罪者。開棺見屍者。竊盜滿貫情重應禁省監之犯。如竊盜衙署倉庫餉鞘軍裝。 及將本章公文燒溺者。蓄謀放火竊財者。結夥入室肆行竊奪者。考棚丟包撞騙得財者。積匪猾賊。在配犯竊多次者。一夜連竊數家者。奴僕忘恩負託。句引外賊。及婢女同竊主財者。 竊盜軍流在配脫逃肆竊者。僧道喇嘛回民番民結夥肆竊者。店家船戶車夫雇夫鑽艙等賊、積 慣為匪。貽害行旅者。蓄意謀竊官員客商。沿途潛行。乘機竊取者。犯案被獲扭鎖逃竄後肆 竊者。屢次搶竊贓俱滿貫者。乘人遭風失火肆竊者。以上三十四條。俱於犯案招解到省時。 即留禁省監。其餘服制緣坐、姦竊拐騙、尋常 毆共毆、及婦女老幼之犯。易於防範者。俱 仍於招解後發回各州縣牢固監候。

1786議准。刑部原定三十四條。款目稍多。恐省監羇禁人犯愈 。 茲將原定條款。覈其情罪。分別應禁省監者十二條。一奪犯傷差。一鹽梟拒捕殺人。一左道 妖言惑 。一搶奪金刃殺人。一聚 械 。一死罪重犯中途脫逃。一竊盜衙署倉庫餉鞘軍裝。 及將本章公文燒溺。一積匪猾賊。在配犯竊多次。一竊盜軍流在配脫逃肆竊。一犯案被獲杻 鎖逃竄後肆竊。一光棍為從。一強盜自首。仍發原監收禁者二十二條。分繕清單。恭呈  御覽。並將逆匪劫盜案情重大立決之兇惡要犯。俱遵前奉諭旨。留禁司監。其秋審情實案內應禁省監人犯。俱發交該督撫酌量人數。分撥省城府縣各 監分禁。則兇囚散處。防範更易。並令將監牆加高培厚。房屋柵欄修整堅固。一切應禁刀繩 木石等物。屏除淨盡。並行令各省臬司。將省城府縣各監。照川省之例。自行酌添禁卒。嚴 密巡察。不得稍有疏虞。

1791諭。各省秋審情實人犯。解審後仍發回各州縣監禁。中途每致脫逃。曾經降旨將應入情實要 犯。概留司監。以免疏脫。嗣因保甯李世傑及御史劉紹錦紛紛條奏。以留禁司監。人犯 多。 恐致滋事。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分別條款議奏。擇其案情重大者。在司監收禁。其尋常案犯。仍令發回原監。乃定例 未及數年。雲南寶甯縣斬犯蕭光祖。即於解審發回後。在邱北縣地方脫逃。可見更定新例。 究未妥善。其所云留禁司監人犯過多。自知必死。恐致商同越獄之說。不過藉詞推卸。試思 各省司監。近在省城。牆垣堅固。禁卒 多。臬司為總理刑名大員。並無別項要務。親加督 察。嚴密巡查。原不致有意外疏虞之事。今不收禁司監。往返遞解。距省較遠州縣。多有至 千餘里者。長途解送。要犯乘閒脫逃。勢所必至。儻不急為更正。留禁司監。使此等桀驁兇 徒。得以稽誅漏網。更復成何事體。且省城為督撫大員駐紮之地。若司監重犯。尚不能留心 防範。又安用此督撫臬司為耶。嗣後各省秋審情實人犯。解審後俱即留於司監羇禁。不必發 回各州縣。並著該督撫就近派撥本標及城守營兵丁幫同巡邏。責成按察使督率兵役。實力稽 查。儻有疏虞。必將該督撫臬司一體治罪。決不稍為寬貸。又諭。前因各省秋審情實人犯。解省後仍發回各州縣監禁。中途每致脫逃。特降旨令將各犯概 留司監收管。以專責成。今閱各省秋審情實人犯黃冊。如直隸一省。監犯一百九十餘名。雖司獄較大。足資羇禁。究恐人犯過多。一處擁擠。難於防範。嗣 後各省情實人犯。解審後若仍照舊發回各州縣。往返遞解。要犯乘閒脫逃。其事斷不可行。應令在司監及首府首縣監獄分禁。司監牆垣堅固。禁卒 多。該臬司自可督率兵役。嚴加管 束。即府縣各監近在省城。亦必較外府州縣監獄。寬敞嚴密。該督撫等近在同城。再派撥本 標及城守營兵丁幫同巡邏查察。自可不致意外疏虞。於防禁要犯。更昭慎重而免擁聚。儻再 有疏失之事。必將該督撫臬司及該管府縣一體治罪。決不稍為寬貸。

1799覆准。秋審情實人犯。應仍照舊例分禁各州縣。毋庸留禁省監。除臺灣府 斬絞監候人犯。係遠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監。並離省窵遠府分。秋審仍照例由巡道審勘外。 其餘各省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俱照舊例發回各州縣監禁。即於犯事地方處決示 。如 此省監不致多聚兇囚。且在本處正法。不特鄉黨可以觸目儆心。即屍親人等。見兇犯伏法。 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遞解重囚。仍嚴飭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員差派兵役。逐程小心護解。 不得稍有疏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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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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