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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諭。各省秋審情實人犯。解審後仍發回各州縣監禁。中途每致脫逃。曾經降旨將應入情實要 犯。概留司監。以免疏脫。嗣因保甯李世傑及御史劉紹錦紛紛條奏。以留禁司監。人犯 多。 恐致滋事。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分別條款議奏。擇其案情重大者。在司監收禁。其尋常案犯。仍令發回原監。乃定例 未及數年。雲南寶甯縣斬犯蕭光祖。即於解審發回後。在邱北縣地方脫逃。可見更定新例。 究未妥善。其所云留禁司監人犯過多。自知必死。恐致商同越獄之說。不過藉詞推卸。試思 各省司監。近在省城。牆垣堅固。禁卒 多。臬司為總理刑名大員。並無別項要務。親加督 察。嚴密巡查。原不致有意外疏虞之事。今不收禁司監。往返遞解。距省較遠州縣。多有至 千餘里者。長途解送。要犯乘閒脫逃。勢所必至。儻不急為更正。留禁司監。使此等桀驁兇 徒。得以稽誅漏網。更復成何事體。且省城為督撫大員駐紮之地。若司監重犯。尚不能留心 防範。又安用此督撫臬司為耶。嗣後各省秋審情實人犯。解審後俱即留於司監羇禁。不必發 回各州縣。並著該督撫就近派撥本標及城守營兵丁幫同巡邏。責成按察使督率兵役。實力稽 查。儻有疏虞。必將該督撫臬司一體治罪。決不稍為寬貸。又諭。前因各省秋審情實人犯。解省後仍發回各州縣監禁。中途每致脫逃。特降旨令將各犯概 留司監收管。以專責成。今閱各省秋審情實人犯黃冊。如直隸一省。監犯一百九十餘名。雖司獄較大。足資羇禁。究恐人犯過多。一處擁擠。難於防範。嗣 後各省情實人犯。解審後若仍照舊發回各州縣。往返遞解。要犯乘閒脫逃。其事斷不可行。應令在司監及首府首縣監獄分禁。司監牆垣堅固。禁卒 多。該臬司自可督率兵役。嚴加管 束。即府縣各監近在省城。亦必較外府州縣監獄。寬敞嚴密。該督撫等近在同城。再派撥本 標及城守營兵丁幫同巡邏查察。自可不致意外疏虞。於防禁要犯。更昭慎重而免擁聚。儻再 有疏失之事。必將該督撫臬司及該管府縣一體治罪。決不稍為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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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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