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er 断獄二 → Gujin gukan pingren 故禁故勘平人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36 | |
1736議准。查例載官吏懷挾私讎。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斬監候。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依法拷 訊。邂逅致死者勿論。又律內官員決人不如法、因而致死者杖一百。若因公事非法毆打致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等語。蓋官吏有承審之責。讞獄有拷訊之條。刑罰為法吏所當用。特惡其 草菅人命。以報復私讎。情同故殺。擬償其命。以示重懲。是必因實有私讎懷挾、而後故勘。 因懷挾故勘致死平空無事之人、而後擬斬。律文律註。本極明晰周詳。按律定罪。不容稍有 假借。若因公事在官。依法拷訊致死。及決人不如法致死。非法毆打致死。則其人非平人。 並無私讎懷挾。各有本條定律應擬。乃輒刪去懷挾私讎四字。概以故勘平人朦朧援引。平情 覈罪。按之本律。實屬未孚。嗣後承審官吏。凡遇一切命盜等案。如有將平空無事、並無名 字在官之人。懷挾私讎。故行勘訊致死者。被 審實。依懷挾私讎故勘平人因而致死律、擬 斬監候。儻有事實無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官吏起意勒詐。不遂其欲。暗行賄囑罪人誣扳。 因而刑訊致死。後經被害之家告發。或上司自行查出。此等不法之員。因私圖貪婪。戕賊人命。亦與懷挾私讎無異。應 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斬。至如有干連人犯。不應拷訊。誤執己見。刑訊致斃者。應依決人不 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任性 夾致斃者。照非法毆打致死 律、杖一百徒三年。如將徒流人犯。拷訊致斃二命者。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將笞杖人犯致斃二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 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斃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 干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後。因病而死者。均依邂逅致死律勿論。再如姦 徒挾讎誣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囑託。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 律滿流。如有誣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將誣告人擬抵。官吏照失於覺察例 議處。若被誣之人。不肯招承。因而 夾致斃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定擬。均不得刪改律文 內懷挾私讎字樣。混引故勘平人。概擬重辟。嗣後各衙門定擬此等案件。務細心叅酌。毋縱毋忽。儻不按實具題。及含 糊照覆。以致輕重失平。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別治罪。又奏准。嗣後各省每府設立循環簿。飭令所屬各州縣。將每日出入監犯姓名。填註 簿內。按月申送該府。逐一查閱。如有不應收禁之人。濫行收監。及懷挾私讎故禁平人者。 均照律擬罪外。儻州縣故將收禁人犯。隱漏不行填註者。照蒙混造冊例、降一級調用。如係 遺漏未造。照造冊遺漏例議處。再查監獄之設。止以拘繫罪犯。勿令逋逃。原不容吏卒人等 索詐鋪監使費。嚇騙財物。嗣後雖係應禁人犯。亦令該管官嚴行查禁。將一應鋪監使費。永 行革除。如有仍敢藉端需索者。除將該犯計贓以枉法從重治罪外。並將失察之該管官。照失 察衙役犯贓例議處。如知情故縱者。照縱役犯贓例革職。又定例內番役將盜犯及死罪人犯私 拷取供者。俱枷號一箇月杖一百。如將軍流以下等犯私拷取供者。各遞加一等治罪。如有逼 索銀錢。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儻該犯有誣指捏誑情弊。照誣告例治罪。該管官失於覺察者。照失察衙役犯贓例、分別議處。如知情故縱者。照縱役貪贓例 革職等語。嗣後捕役人等。有將平素曾經犯竊、業經改悔。仍勒餽送。及地方遇有失事。任 意私拏拷打者。將捕役照例治罪。該管之州縣照例議處外。將不行查察之典史。亦照失察衙 役犯贓例、分別議處。故縱者、仍照縱役犯贓例革職。並失察之總捕。照失於查察例、罰俸 一年。再吏目典史等官。除捕務外。不許濫行差調。久經著有定例。嗣後如濫行差委之上司。 仍照定例議處外。其吏目典史、如遇緝限屆期。例當降革。謀差展限者。將該員照規避例革 職。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