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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65覆准。凡地方官將殷實平民。指稱土豪。拘禁勒財者。督撫題 。 從重治罪。

1670題准。凡官員將重罪要犯致死。以圖滅口者。革職提問。該上司不據實揭 報。降二級調用。

1673覆准。凡司道府廳批審州縣事件。將人犯發該州縣監禁。其自審 事件。將人犯即在本衙門監禁。本衙門無監者。方發州縣。若有監而故發州縣者。督撫查 議處。

1701議准。問刑官員。違例用刑。故勘平人。誣指良民為盜。擅責無罪生員者。 該督撫指名題 。交該部嚴加議處。如督撫隱容。一 交部議處。

1736議准。查例載官吏懷挾私讎。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斬監候。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依法拷 訊。邂逅致死者勿論。又律內官員決人不如法、因而致死者杖一百。若因公事非法毆打致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等語。蓋官吏有承審之責。讞獄有拷訊之條。刑罰為法吏所當用。特惡其 草菅人命。以報復私讎。情同故殺。擬償其命。以示重懲。是必因實有私讎懷挾、而後故勘。 因懷挾故勘致死平空無事之人、而後擬斬。律文律註。本極明晰周詳。按律定罪。不容稍有 假借。若因公事在官。依法拷訊致死。及決人不如法致死。非法毆打致死。則其人非平人。 並無私讎懷挾。各有本條定律應擬。乃輒刪去懷挾私讎四字。概以故勘平人朦朧援引。平情 覈罪。按之本律。實屬未孚。嗣後承審官吏。凡遇一切命盜等案。如有將平空無事、並無名 字在官之人。懷挾私讎。故行勘訊致死者。被 審實。依懷挾私讎故勘平人因而致死律、擬 斬監候。儻有事實無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官吏起意勒詐。不遂其欲。暗行賄囑罪人誣扳。 因而刑訊致死。後經被害之家告發。或上司自行查出。此等不法之員。因私圖貪婪。戕賊人命。亦與懷挾私讎無異。應 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斬。至如有干連人犯。不應拷訊。誤執己見。刑訊致斃者。應依決人不 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任性 夾致斃者。照非法毆打致死 律、杖一百徒三年。如將徒流人犯。拷訊致斃二命者。照決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將笞杖人犯致斃二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 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斃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 干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後。因病而死者。均依邂逅致死律勿論。再如姦 徒挾讎誣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囑託。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 律滿流。如有誣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將誣告人擬抵。官吏照失於覺察例 議處。若被誣之人。不肯招承。因而 夾致斃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定擬。均不得刪改律文 內懷挾私讎字樣。混引故勘平人。概擬重辟。嗣後各衙門定擬此等案件。務細心叅酌。毋縱毋忽。儻不按實具題。及含 糊照覆。以致輕重失平。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別治罪。又奏准。嗣後各省每府設立循環簿。飭令所屬各州縣。將每日出入監犯姓名。填註 簿內。按月申送該府。逐一查閱。如有不應收禁之人。濫行收監。及懷挾私讎故禁平人者。 均照律擬罪外。儻州縣故將收禁人犯。隱漏不行填註者。照蒙混造冊例、降一級調用。如係 遺漏未造。照造冊遺漏例議處。再查監獄之設。止以拘繫罪犯。勿令逋逃。原不容吏卒人等 索詐鋪監使費。嚇騙財物。嗣後雖係應禁人犯。亦令該管官嚴行查禁。將一應鋪監使費。永 行革除。如有仍敢藉端需索者。除將該犯計贓以枉法從重治罪外。並將失察之該管官。照失 察衙役犯贓例議處。如知情故縱者。照縱役犯贓例革職。又定例內番役將盜犯及死罪人犯私 拷取供者。俱枷號一箇月杖一百。如將軍流以下等犯私拷取供者。各遞加一等治罪。如有逼 索銀錢。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儻該犯有誣指捏誑情弊。照誣告例治罪。該管官失於覺察者。照失察衙役犯贓例、分別議處。如知情故縱者。照縱役貪贓例 革職等語。嗣後捕役人等。有將平素曾經犯竊、業經改悔。仍勒餽送。及地方遇有失事。任 意私拏拷打者。將捕役照例治罪。該管之州縣照例議處外。將不行查察之典史。亦照失察衙 役犯贓例、分別議處。故縱者、仍照縱役犯贓例革職。並失察之總捕。照失於查察例、罰俸 一年。再吏目典史等官。除捕務外。不許濫行差調。久經著有定例。嗣後如濫行差委之上司。 仍照定例議處外。其吏目典史、如遇緝限屆期。例當降革。謀差展限者。將該員照規避例革 職。

1744議准。嗣後凡犯姦婦女到案錄供後。即交與本夫或親屬保領。不許仍行羇禁。至 犯該死罪收禁者。必須另設女監。毋得紛紜雜處。並於申報上司文內。將另禁之處。明白聲 敘。以備查覈。

1793諭。山東 革諸城縣知縣王佩葵。審究宋起富行竊傅繼魁家韭菜一案。因宋起富不肯承認。 輒將宋起富 加杖責。並將 塊支架腳捥。以致宋起富因傷斃命。宋起富偷竊韭菜。事甚微細。該縣王佩葵 杖致斃。雖與故勘平民有閒。究屬濫刑斃命。 僅予革職。不足示懲。王佩葵著發往軍臺效力贖罪。以為酷暴者戒。

1799諭。據都察院奏湖北安陸縣生員沈從隆。控告知府盛德昌挾嫌鎖押伊子沈逢巽一案。已降旨 交姜晟前往審辦矣。朕閱原呈內有將伊子押入內監。用數十餘斤大鎖腳鐐手肘之語。前因地 方官私設班館及自新所。曾降嚴旨飭禁。至刑具等項。皆係按刑部制度。官為印烙頒發。有 一定尺寸式樣。若私創刑具。任用非刑。例干嚴禁。蘇州有新造小夾棍等名目。湖北又有數 十斤之大鎖。非私造而何。 官設刑具。原視犯者情罪之輕重。分別責罰。即施之邪教。亦 應概用官刑。何 審辦尋常案件。自設非刑。任情妄逞。借嚴峻之法。濟貪酷之私。此而不 嚴行查禁。何以肅吏治而服民心。著通諭直省各督撫。嚴飭所屬。嗣後一切刑具。即用官定 尺寸頒發印烙。如有私自創設刑具。非法濫用者。即行嚴 治罪。決不寬貸。

1803諭。給事中汪鏞奏稱。刑部接收步軍統領以及五城送到案犯。將牽連待質之人。時或縶繫在 獄。並輕罪笞杖等犯。於訊供後不暫行發保。遂致久淹囹圄。請敕令酌量案情。分別甯釋。以寓矜恤一摺。 所奏尚是。辦理刑名事件。原應細覈案情之大小。遵照定限。依期完結。庶一應牽連待質人 證。不至久羇犴獄。有 累瘐死情事。所謂明慎用刑而不留獄。實欽恤之務也。惟治獄固期 敏速。然亦不可急圖完結。致有草率。又不免有冤抑矣。其案內應行詳加研鞫。並一切應備 質訊之人。原當悉心推究。但毋令株連 累耳。至接收人犯內。或應鎖禁。或應散收。或應 保釋。自有一定章程。豈能任意輕重。其鎖禁之犯。均按照情罪輕重。分用一路三路。成例 本自昭然。並非漫無區別。此惟在該部堂官平日督率司員。於各司當月。及承審事件。務當詳覈案情。分別妥辦。毋任胥役從中需索。牽累無辜。以副朕矜恤庶獄至意。

1807諭。汪鏞奏請禁止非刑一摺。據稱各省問刑衙門。於定例刑具外。往往私造刑具。如木棒棰 一物。專敲內外腳踝。動至數十擊。或百餘擊不等。以致骨節損折。殊屬違例等語。所奏甚 是。著通諭各省大小問刑衙門。如有似此濫置非刑。速行除毀。違者以違制論。 

1809諭。御史王開雲奏請清理積案以免冤抑一摺。各省呈控案件。由府州縣審擬詳報。本有一定 限期。豈可任意遲延。致多 累。自應申明舊例。以肅綱紀。嗣後各督撫於所屬詳報案件。 均著按限招解。其有上控之案。毋得再行批發原官。任令迴護。至非刑拷訊。例禁甚嚴。屢 經降旨飭諭。今該御史奏外省竟有私用聯枷及敲擊踝骨等刑。胥役等亦有私押人犯。非刑拷 逼者。惡習未除。殊為可恨。著該督撫隨時訪查 辦。毋稍姑息瞻徇。 

1810議准。承問官員審辦案件。果能虛衷研鞫。原不專事刑求。惟案情百出。遇 有案犯狡黠。匿情不吐。或證據已明。而忽認忽翻。礙難定讞。臨時酌加熬訊。或 甯耳 跪鍊。或繼以壓膝。即可迅得實情。但此數項。並非例內載明應用之刑。若遇上司指摘。或 被刁民藉詞訐告。竟與實在殘酷濫刑者。同干吏議。殊不足以昭平允。謹將前項應用之刑。 於例內明著其文。俾內外通行遵守。

1821諭。本日張映漢等奏鍾祥縣知縣王餘菖。因戶書私雕假印。偽造串票。誆騙錢糧。該縣以犯 供狡展。輒用木棒敲擊腳踝。以致案未審定。先將正犯拷斃。已降旨將王餘菖革職訊問矣。凡問刑衙門審理案件。皆當平情推鞫。其犯罪至死者。亦於獄成之後。 方麗於法。若於取供時。輒用非刑敲訊。加以慘毒。甚有因以致死者。是獄囚不死於法。而 死於問刑之官。豈稱祥刑之義。前御史余本敦曾奏近聞各省問官。多於常刑之外。擅用非刑。 有天平架閆王架鸚哥架燕子飛美人樁等名目。皆以嚴酷勒供等語。刑具設有定制。不容私行 增減。若於定制之外。各以新意創造。此以施於情真罪當者。猶且不可。 酷虐相尋。或致 無辜枉服。其冤濫更何可言。著通諭各直省督撫。各飭所屬。如有私設一切非刑。概行禁絕。 地方有司遇案。務各虛心研究。期得實情。儻有仍前濫用非刑者。查明據實嚴 。毋稍徇縱。 以副朕明慎用刑之意。

1836諭。御史董宗遠奏請飭禁各省班館一摺。州縣為親民之官。辦理詞訟。務宜速審速結。小民 庶免 累。即地方囹圄之設。所以待有罪。尋常案件。原不准其私押。近來外省州縣。竟有 設立班館。羇押人證。甚至經年累月。隨意 延。以致胥役勒索。民冤難伸。不可不嚴行查 禁。著各直省督撫督飭各州縣。毋得設立班館。審理詞訟。務須遵照定限。即行審結。儻仍 有久羇未結案件。即將該州縣據實奏 。本管道府。扶同捏飾。即由該上司一 處。

1876覆准。查提省審辦命盜等案。所有輕罪人犯。及干連人證。應保候審理者。 不得私行禁押。例有明文。各省每於輕罪人犯。及干連人證。因一時驟無妥保。即交地方官 派役看管。擁擠拘押。甚於牢獄。迨案延數載不結。該役等需索陵虐。百弊叢生。致令 累 瘐斃。殊堪矜憫。茲貴州巡撫與司道府廳州縣。共捐廉五千兩。交貴陽府發商生息。嗣後該 省臬司提案。將干連人證。另建房屋。每日准支每名口食若干文。按季支銷。派仁明廉幹一 員。專司其事。凡待質之人。徑發該所。每月由委員造具清冊。詳載舊押新收開釋實存各人 數。隨時詳報院司。以年終覈計瘐斃人數之多寡。定委員之功過。誠屬善舉。應 飭各直省各就地方察看情形。仿照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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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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