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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諭。本日張映漢等奏鍾祥縣知縣王餘菖。因戶書私雕假印。偽造串票。誆騙錢糧。該縣以犯 供狡展。輒用木棒敲擊腳踝。以致案未審定。先將正犯拷斃。已降旨將王餘菖革職訊問矣。凡問刑衙門審理案件。皆當平情推鞫。其犯罪至死者。亦於獄成之後。 方麗於法。若於取供時。輒用非刑敲訊。加以慘毒。甚有因以致死者。是獄囚不死於法。而 死於問刑之官。豈稱祥刑之義。前御史余本敦曾奏近聞各省問官。多於常刑之外。擅用非刑。 有天平架閆王架鸚哥架燕子飛美人樁等名目。皆以嚴酷勒供等語。刑具設有定制。不容私行 增減。若於定制之外。各以新意創造。此以施於情真罪當者。猶且不可。 酷虐相尋。或致 無辜枉服。其冤濫更何可言。著通諭各直省督撫。各飭所屬。如有私設一切非刑。概行禁絕。 地方有司遇案。務各虛心研究。期得實情。儻有仍前濫用非刑者。查明據實嚴 。毋稍徇縱。 以副朕明慎用刑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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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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