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條例/tiaoli 6

凡督撫具奏事件。 內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處。部駮再審。該督撫及司道等官。虛心按律例改正具題。將從前 舛錯之處。免其議處。其死生出入之案。原問之州縣。覈轉之知府。俱毋庸復與會審。如有 原擬徒杖罪名。駮審後改為凌遲及斬絞立決者。將承審之州縣。覈轉之知府。均照斬絞重犯 不能審出實情例、降一級調用。監候以下罪名錯誤。議應降調者。出具考語。送部引  見。若駮至三次。督撫司道等官。不酌量情罪改正。仍執原議具題。部院覆覈。其應改正 者。即行改正。將督撫司道等官。一 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二年遵旨改定。 道光十四年刪。因與吏部現行處分則例不符。且議處無關刑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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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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