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liu 断獄六 → Guansi churu renzui 官司出入人罪 → tiaoli 條例 → Li 6 | |
凡督撫具奏事件。 內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處。部駮再審。該督撫及司道等官。虛心按律例改正具題。將從前 舛錯之處。免其議處。其死生出入之案。原問之州縣。覈轉之知府。俱毋庸復與會審。如有 原擬徒杖罪名。駮審後改為凌遲及斬絞立決者。將承審之州縣。覈轉之知府。均照斬絞重犯 不能審出實情例、降一級調用。監候以下罪名錯誤。議應降調者。出具考語。送部引 見。若駮至三次。督撫司道等官。不酌量情罪改正。仍執原議具題。部院覆覈。其應改正 者。即行改正。將督撫司道等官。一 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二年遵旨改定。 道光十四年刪。因與吏部現行處分則例不符。且議處無關刑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