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7議准。嗣後除咨題案件。細小事情。與例不符。應行駮詰外。其有將應擬重罪 人犯。竟令脫網。該督撫咨題到部。刑部司官有能細心查覈。駮行覆審。果得實情改正者。 將定稿司官應行議敘緣由。造具一冊。有將無辜之人。羅織擬罪。該督撫咨題到部。刑部司官有能細心查覈。駮行覆審。果係無辜改正者。亦將定稿司官應行 議敘緣由。造具一冊。若該督撫咨題案件。所引律例。罪無出入。應行照覆完結之事。司官 妄生苛駮。將應擬重罪人犯。欲行開脫。應擬輕罪人犯。改作重罪。致有出入者。一經查出。 將定稿司官應行議處緣由。亦造入冊內。統於每年十二月繕冊彙行奏 聞。將應行量加議敘。及量加議處。以示鼓舞懲戒之處。請旨交與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