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liu 断獄六 → Bianming yuanwang 辯明冤枉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723諭。部駮事件。督撫每固執原題具奏。一經駮回。往返遲誤數月。干連人等。多致貽累。嗣 後部內應駮事件。督撫若仍固執原題具奏。部內即將督撫一 議處具奏。如不應駮事件。部 內故求疵隙題駮。該督撫將不應駮情由奏聞。 1724諭。刑部關繫重大。必須虛公詳慎。盡得實情。不可疏忽遺漏。以致民有冤抑。君臣之義。 本同一體。朕視臣下如手足。爾等若遇事有可疑不能決者。不妨面奏。待朕斟酌至當。然後 施行。既不肯面奏。又以私心揣度。巧欲逢迎上意。及刑罰不中。則退有後言。爾等身為股 肱大臣。而居此等卑汙之心。豈不為人恥笑。或有未當之處。亦不妨直陳所見。人非聖人。 孰能無過。君子之過。如日月之食。過而能改。善莫大焉。朕之不吝改過。諒爾諸臣素所共 知。凡有功者加之以賞。有罪者加之以刑。此乃帝王馭世之大權。朕止知隨事而應。並不先 有成見。嗣後爾等皆宜體朕欽恤之意。不可自恃己見。亦不可彼此推諉。 累罪人。和衷協 恭。平心易氣。毋得有意逢迎。務使用法如衡之平。如鑑之明。民不輕犯。國無冤獄。以共 成咸中有慶之治。 1727議准。嗣後除咨題案件。細小事情。與例不符。應行駮詰外。其有將應擬重罪 人犯。竟令脫網。該督撫咨題到部。刑部司官有能細心查覈。駮行覆審。果得實情改正者。 將定稿司官應行議敘緣由。造具一冊。有將無辜之人。羅織擬罪。該督撫咨題到部。刑部司官有能細心查覈。駮行覆審。果係無辜改正者。亦將定稿司官應行 議敘緣由。造具一冊。若該督撫咨題案件。所引律例。罪無出入。應行照覆完結之事。司官 妄生苛駮。將應擬重罪人犯。欲行開脫。應擬輕罪人犯。改作重罪。致有出入者。一經查出。 將定稿司官應行議處緣由。亦造入冊內。統於每年十二月繕冊彙行奏 聞。將應行量加議敘。及量加議處。以示鼓舞懲戒之處。請旨交與吏部。 1786陝西巡撫奏民閒上控詞訟。或原問有司。審斷未公。或健 訟刁徒。希圖翻異。若仍批交原審州縣。則本官心存迴護。小民必更受冤抑。即從前辦理本 公。而發原問官覆審。亦不足以服其心。是以定例分別飭令大員審辦。現在外省欽遵定例。 雖不敢批發原問官審理。並違例轉行批委。但督撫批交司道及兩司批交府縣之案。往往酌派 各屬及試用人員代訊定案。層層詳敘。司道不過照加看語。出詳請結。若有駮問。仍復層層 駮發。名為未經轉委。其實並非親身鞫審。此係外省積習相沿。無非各圖省便之故。若不嚴加飭禁。日久必 仍歸故轍。不但事件遲延。且控案勢必日積日多。於政治甚有關繫。 1791諭。外省習氣。往往以州縣民人在上司呈控之案。即發該管府縣審辦。以致扶同瞻徇。百弊 叢生。嗣後不特民人赴京控訴事件。經朕降旨發交審辦者。應提犯親訊。即本省民人在督撫衙門控告屈抑之案。亦當親提究辦。不得仍委所屬州縣承審。致有輾轉庇護。宕延不結之事。 1807諭。昨朝審勾到絞犯鍾寬。於臨刑時極口呼冤。據供並無扶鸞收徒情事。前係番役誣賴。在 部亦未畫供。是以未將該犯處決。奏聞請旨等語。朕以該犯既心未折服。或案情竟未確實。 不可不覆加研鞫。當經特派未經審辦此案之大學士慶桂等詳細提訊。茲據慶桂等奏。提集犯 證。逐一研訊。審明該犯毫無屈抑。輒敢肆意呼冤。妄希狡展。實出情理之外。若似此紛紛 效尤。尚復成何事體。自應加等懲辦。以昭炯戒。今慶桂等議請將該犯改為斬立決。應如所 擬辦理。鍾寬一犯。著重責四十板。即行正法。嗣後遇有臨刑呼冤之犯。仍應奏明重加詳勘。果有覆盆之冤。必立為申雪。將原審官照例懲治。如係姦譎之徒。 罰當其辜。而妄行翻異。冀延顯戮。亦必照此加等治罪。以懲刁頑。 1825諭。嗣後凡有事關命盜重情。及控涉官吏贓私劣蹟者。無論特交及上控之案。均應親提人證。 率同司道詳加研鞫。速行擬結。庶足杜譸張而清訟牘。儻此次申諭之後。並不懍遵辦理。經 朕查出。或被科道糾 。必將該督撫從重懲處。不稍寬貸。 1870奏准。各省京控之案。層出不窮。閱其呈詞。大約牽涉書差舞弊者為多。 其中逞刁健訟者固不乏人。而實在負屈含冤者亦所不免。迨發回本省後。承審之員。率多意 在消弭。於所控各情。審實者十不得一。而又不能遽坐以誣告之罪。非以事出有因。即以懷 疑誤控。遷就完結。應飭各省督撫將軍都統府尹。於上控之案。覈其情節之輕重。分別親提 發審。認真懲辦。儻查有違例仍發原問官辦理情事。即行嚴 議處。其京控交審案件。無論 奏咨。均應親提審辦。實則立予昭雪。虛則按律坐誣。毋得含混了結。庶冤抑不至無伸。而刁風亦可稍息矣。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