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6陝西巡撫奏民閒上控詞訟。或原問有司。審斷未公。或健 訟刁徒。希圖翻異。若仍批交原審州縣。則本官心存迴護。小民必更受冤抑。即從前辦理本 公。而發原問官覆審。亦不足以服其心。是以定例分別飭令大員審辦。現在外省欽遵定例。 雖不敢批發原問官審理。並違例轉行批委。但督撫批交司道及兩司批交府縣之案。往往酌派 各屬及試用人員代訊定案。層層詳敘。司道不過照加看語。出詳請結。若有駮問。仍復層層 駮發。名為未經轉委。其實並非親身鞫審。此係外省積習相沿。無非各圖省便之故。若不嚴加飭禁。日久必 仍歸故轍。不但事件遲延。且控案勢必日積日多。於政治甚有關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