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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2

五城及步軍統領衙門審理案件。如戶婚田土錢債細事。並拏獲竊盜 毆賭博。 以及一切尋常訟案。審明罪止枷杖笞責者。照例自行完結。其旗民詞訟。各該衙門均先詳審 確情。如應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准送部審辦。不得以情節介在疑似。濫行送部。若將 不應送部之案。率意送部者。刑部將原案駮回。仍據實奏 。如例應送部之案。而自行審結。 亦即查 覈辦。至查拏要犯。必須贓證確鑿。方可分別奏咨交部審鞫。若將案外無辜之人。 率行拏送。一經刑部審明並非正犯。即將該管官員 奏。番捕人等。照例治罪。其 毆養傷 者。務當依限報痊。驗明傳訊。毋許藉傷延宕。飭坊查拘人證要犯。限一兩日送部。若逾限 催至三次不到者。即將司坊官 處。 [謹案此條嘉慶十八年遵旨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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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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