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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51

凡每年各省應入秋審人犯。毋庸提解省城會勘。俱令該道 員以冬季為期。巡歷所屬。就便率同該府知府。親詣各州縣逐一訊勘。如與定案時並無異同。 即行造冊加結申送督撫查覈定擬。若有情罪未協。臨時呼冤之犯。訊非捏詞翻異。亦即另繕 招冊。出具印結。派委 役。將犯證一 解送院司覆審。儻有事本冤抑。該道等徇庇屬員。 不為辯明。及案無可疑。有心翻異者。該督撫查出。嚴 議處。督撫等不加覺察。亦一 議處。其直隸州知州。及並無統轄之廳員。俱照知府之例辦理。直隸州本州案件。應專聽道員 覆勘。至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黑龍江將軍衙門案件。仍照舊例行。其並無道員統轄之錦州、 奉天、二府。錦州府即著知府。奉天即著治中。今裁缺。前往覆勘。該道府巡歷之時。務須 輕騎減從。毋得稍有滋擾。經過之地方官。亦不得供應迎送。如該道巡歷以後。應行續入者。 仍令該道於秋審前。率同知府就案按臨。補行審勘。 [謹案此條係乾隆三十二年定。三十七年。 於直隸州本州案件下。添入並貴州貴陽等府知府自理之案。俱專聽道員覆勘。至監禁在省官 犯。並常犯內如有監禁在省者。仍由該督撫率同司道會勘數語。四十二年。復提省會勘之例。 此條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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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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