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35諭。朕聞外省會審之時。不論案件多寡。悉於一天定議。均聽督撫主張。司道守令。不敢置 喙。究其實督撫亦未必了然。不過憑幕賓略節。貼於冊上。徒飾觀瞻而已。夫刑者不得已而 用之者也。天以父母斯民之責。 之吾君臣。平時不能撫綏化導。使之守法免罪。已忝厥職。及陷刑辟 之後。又復視為泛常。不察情罪之輕重。率定爰書之出入。以致讞獄不平。冤情莫訴。勸懲 兩失。兇暴肆行。所謂明刑教者安在。清夜捫心。能無愧乎。朕臨御以來。於一切刑名。 莫不詳慎推研。法司所進立決本章。亦令三次奏覆。每年朝審秋審。先期細覽招冊。至勾到時。復與廷臣往復講論。蓋哀矜惻怛之意。動於不得已。而發於不自知。並非欲博欽恤好生 之名也。聖祖於當年勾到日。皆著素服。朕亦效法行之。凡受朕封疆之寄者。應同此心。乃剋期草率 定局。並不博採 議。且有結綵設筵。徵歌演劇者。此則殘忍性成。不學無術者之所為。嗣後各宜敬慎周詳。殫心辦理。不妨多寬時日。毋得視為具文。至於會集 既久。除常餐外。儻有肆筵設席。仍蹈前習者。經朕訪聞。必加嚴處。九月奏准。停止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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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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