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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53題准。每年於霜降後十日。將刑部現監重囚。引赴天安門外。三法司會同九卿詹事科道官、逐一審錄。刑部司官、先期將重囚招情略節刪 正呈堂。彙送廣西司刊刻刷印進呈。並分送各該會審衙門。會審時。各犯有情實矜疑者。例 該吏部尚書舉筆。分為三項。各具一本。均由刑部具題請旨。內有奉旨勾除者。方行處決。其未經勾除者。仍舊監候。又題准。直隸監候重犯。刑部差司官 二人。勒限會同撫按詳審具奏。又覆准。凡情實各囚綁赴市曹。都察院委滿漢御史各一人、 刑部委滿漢司官各一人、為監斬官。將各犯姓名具本題覆。法場內候旨。奉旨勾除者。遵照行刑。其餘監候。監斬畢、仍具本覆命。

1656定。審決囚犯。關繫重大。直隸地方。應差三法司堂官前往。會同該撫按詳審具題。候旨處決。

1657定。直隸秋審。停遣三法司堂官。照舊差司官二人、會同撫按審錄奏請。候旨定奪。又覆准。處決重囚。於冬至前十日奏請。聽刑科覆奏。至本內各犯有同名同罪 者。即於本犯名下、註明籍貫、及犯罪緣由題請。候旨行刑。

1658題准。重囚人犯。除畿輔照舊審錄外。其各省秋審。務依地方遠近。先將奉旨秋決重犯。各該巡按會同該撫及布按二司等官。照在京事例詳審。將情實應決應緩並有 可矜可疑者各案。分別開列。均定期於霜降前具奏。候旨定奪。

1660停止秋決。

1661覆准。審錄重罪人犯。巡按已經停止。在外秋審。 該撫照例舉行。

1665題准。直省秋決人犯。督撫照例於霜降前審明具題。後有奉旨續到人犯、並霜降以後冬至以前續到者。該督撫於文到日、即陸續審明具題。內有可矜 可疑者。仍行覈擬。題請減釋。其情實應決者。於奉旨文到之日。照例行刑。如已過冬至。該督撫題明監候。於次年秋審之期。一 題明處決。

1666題准。直隸各省監候秋後處決人犯。該撫會同總督審錄具題。候旨咨行處決。其直隸地方差遣司官。永行停止。

1668覆准。朝審秋決重犯。將矜疑緩決情實者、分別三項具題。俟命下之日。矜疑者照例減等。緩決者仍行監候。情實者刑科三覆奏聞。俟命下之日。別本開列各犯姓名。奉旨勾除。方行處決。其未經勾除者。仍行監候。又覆准。朝審重犯略節招冊。應照會審各官。每人分送一帙。至會審時。仍將各犯原招口供、帶 赴覈擬。又題准。奉天、江甯、西安、杭州、甯古塔等處秋決人犯。三法司於立秋之後。 即將可矜可疑情實等項詳審。先行具題。咨行該地方、於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完結。

1670題 准。凡將應入秋審重犯不行解送。或已經解送、在路遲延。以致秋決愆期者。府州縣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 年。督撫罰俸六月。

1677停止秋決。

1678覆准。直省秋審事件。止照原案定擬。 毋得將案內牽連並被害之人、重提質審。以滋擾累。

1680定。人命關繫重大。監候秋後 重犯招冊。每省著各為一本。陸續具奏。

1681停止秋決。

1684覆准。凡秋審人犯。定於長安右門內金水橋之西審理。是年。停止秋決。

1686題准。各省監禁重犯。招 案現在三法司者。即據各案會審具題。其有不應減等者。仍於秋審冊內會審。

1687題准。恩赦以後。現在監禁重犯。為數無多。本年內外秋審。暫行停止。

1688奉旨。今年內外秋審。悉著停止。

1689奉旨。此情實各犯。今年處決著停止。

1690諭。今年內外秋決著停止。情實及緩決各案。皆不必具題。其情可矜疑者。著照例具奏。

1692諭。今年秋審人犯。情實者停其正法。矜疑者照常完結。先經具題情實正法人等。亦著作速 行文。停其正法。

1693停止秋決。

1695奉旨。內外秋審重犯。今年著停止處決。其情可矜疑者。仍照例具題發落。

1696奉旨。今年朝審秋審。悉著停止。

1698命停止盛京應決人犯。

1699諭。監禁緩決人犯甚多。今又增一年。人犯愈致繁多。秋審朝審時亦甚 劇。若久禁囹圄。 死者必多。皆應從寬免死。各枷三月鞭一百。分別發於黑龍江當差。

1700奉旨。此情實各犯。今年著停止處決。其情有可矜各犯。著分別覈擬。照例減等發落。 

1701奉旨。今年內外秋審案內情可矜疑者。照例具題發落。其情實緩決各犯。悉著於來年秋審具題。

1703奉旨。今年三月已頒恩詔。所有罪犯無多。秋審著停止。

1705奉旨。今年情實人犯。著停止處決。

1707奉旨。今 各省重犯甚少。秋審著停止。

1708恩詔。今年內外秋審情實人犯。除已結省分外。其未經具題各案。情實者著處決。緩決者減等。矜疑者皆照例發落。

1709諭。江南浙江連年災荒。地方困苦。又今年兩省疾疫盛行。人命傷斃者甚 。雖該省督撫未 經奏聞。朕訪知災病之狀。深用惻然。民命至重。朕宵旰孜孜。惟以矜全百姓為念。一切刑 獄奏讞。尤加欽恤。比年因江浙盜案 見。凡犯盜劫者。悉皆依律坐罪。今閱秋審情實各案。 所議情罪。均屬允協。但念災荒疾疫之餘。又將數十罪犯。一時正法。朕心殊為不忍。江浙 兩省應處決情實人犯。悉著停止一年。

1710奉旨。情可矜疑各犯。照例審擬具奏。情實各犯。今年著停審。

1711奉旨。情實人犯。今年著停止處決。

1712議准。直隸送部秋審招冊。久經停止。如不肖 官員仍藉端科斂。該督撫即指名題 。從重治罪。

1713奉旨。今年恩詔頒行天下。事件皆已完結。現在事甚少。今年內外秋審朝審。悉著停止。

1714奉旨。今年秋審著停止。情可矜疑人犯。著照常審理具奏。現審人犯內罪不至死者。亦著減等 發落。

1715奉旨。情實各犯無幾。今年著停止處決。

1716奉旨。今年著停止處決。

1717奉旨。情實各犯。今年著停止處決。

1718奉旨。情實各犯。今年著停止處決。

1719奉旨。重犯人等。去年恩詔釋宥者甚多。現今內外所餘人犯無幾。今年朝審秋審。著停止。

1720奉旨。情實各犯。今年著停止處決。

1721奉旨。情實各犯。今年著停止處決。

1722奉旨。內外情實人犯。今 著停止處決。

1723旨。情實人犯。今年停止處決。

1724諭。朕惟明刑所以教。君德期於好生。從來帝王於用刑之際。法雖一定。而心本寬仁。是 以虞廷以欽恤垂訓。周書以慎罰為辭。誠以民命至重。甯過乎仁。毋過乎義也。朕自臨御以 來。一切章奏。無不留心細覽。於刑獄一事。尤加詳慎。誠恐法司未能平允。輕重未能悉當。 朕心深用惻然。故凡京城及各省題奏讞獄。但少有可矜者。無不法外施仁。量加末減。獨念 朝審重囚。其情實者。刑科必三覆奏聞。勾除者方行處決。而外省情實重囚。惟於秋審後法 司具題。即咨行該省。無覆奏之例。朕思中外一體。豈在京諸囚。宜加詳慎。在外省者。獨可不用詳慎乎。人命攸 關。自當同仁一視。自今年為始。凡外省重囚。經秋審具題情實應決者。爾法司亦照朝審之 例。三覆奏聞。以副朕欽恤之至意。欽此。遵旨議定。按朝審情實重犯。刑部具題後。刑科三覆具奏。該御史將重犯姓名。開列具奏。捧出予勾之本。會同刑官。遵奉勾除正法。餘者牢固監禁覆奏。今外省秋審。亦照朝審例施行。應情實重犯。刑部具題後。刑科三覆具奏。該御史將重犯姓名。開列具奏。 捧出予勾之本到部。欽遵分別已未勾除。並將原議情實之處。明白鈔錄。咨行各省。其決過日期。該督撫奏聞。又奉旨。情實人犯。今年停止處決。又議准。秋審朝審。民命攸關。九卿詹事科道有緊要公事。不能到班者。即知會刑部不必列銜。請派 滿漢御史各一員到班稽查。其無故不到者。指名題 。

1725諭。人命至重。須平心研究。求其可生之路。至萬無可生。然後勾決。則國法所不容。亦其 自取耳。從來法寬則愚民易犯。非刑期無刑之意。又奉旨。將情實緩決可矜分為三項。各依省分。以雲南省起。照該督撫看語。刊刻招冊。並九卿 看語。一 進呈。

1726奉旨。秋審情實人犯。今年停止勾決。

1727奉旨。秋審情實人犯。停止勾決。

1728奉旨。秋審情實人犯。停止勾決。又諭。今年各省秋審情實人犯內。其情罪略有可原者。已於勾到之時。改為監候。刑部情實人 犯。今年暫停處決。其中情罪略有可原者。已分別減等發落。至於督撫九卿所擬緩決之犯。 論法則均有應得之罪。而其中情事不一。尚有彼輕於此。稍可從寬者。或因一朝之忿。奮不 顧身。或因纖毫之利。偶相爭角。或因旁觀不平而致 。或因被打情急而還毆。似此類者。 均非有謀害之念於平日。並無必殺之意於臨時。止以愚民無知。好勇 很。遂致陷於重辟。 雖悔難追。深可憫惻。茲朕再四酌量。特施法外之仁。將此等人犯。照可矜人犯免死減等之例發落。伊等試思生於人世。同為父母妻子所倚賴之身。何苦捨命輕生。 自罹法網。縱使終身緩決。亦止於囹圄之中。幽囚待斃。骨肉捐棄。魂魄無依。不亦大可哀 乎。今幸遇國家寬典。特予矜全。從此再生之年。皆為遷善之日。當知恩不可以倖邀。法不 可以再試。痛自悔恨。悛改前非。共為良善之民。儻或再有過犯。則斷乎不能苟免矣。著該 督撫於各犯發落之時。將朕此旨明白宣諭。加意訓誡。務令人人改過自新。以副朕矜恤下民 之至意。 

1729奉旨。秋審情實人犯。停止勾決。又諭。凡官員侵欺錢糧及枉法貪贓者。皆係應行正法之人。從來律例所載甚悉。蒙聖祖仁皇帝如天之仁。不忍加以誅戮者。欲以德化之之聖意也。而此輩不但不知感恩檢束。且多肆行無忌。習為故然。凡為民生之害者。莫甚於貪 汙官吏。深可痛恨。朕於雍正元年。屢經曉諭訓誡。且有三年以後。此輩若不悛改即行正法 之旨。茲數年以來。侵盜貪婪之風稍減。然大約由於督撫大臣之實心察吏。禁約稽查。各懷畏懼之所致。非屬員等之盡能洗心滌慮。砥礪廉隅也。朕覽屢年秋審朝審案件。 凡官員侵盜婪贓。而不能依限完納者。仍皆入於緩決之內。如此則貪吏何以示懲。貪風何由 止息。非所以彰國憲而清吏治也。明年秋審朝審時。著將此等人犯。量其情罪。按律入於情 實之內。候旨勾到。將此通行曉諭各省督撫遵旨施行。

1730奉旨。秋審情實人犯。停止勾決。

1732奉旨。秋審情實人犯。停止勾決。又奉旨。秋審情審已勾之犯。皆再四商酌。情罪無可寬貸者。若因行文遲誤。已過冬至。待至下 次秋審處決。時日太久。恐此等兇惡之徒。自知必無生路。致別生事故。貽累地方。著該部 另行定擬具奏。欽此。遵旨議准。嗣後凡有秋審情實應決重犯。遲誤處決已過冬至者。該督撫查明不停刑日期。即行 處決。

1733諭。今年各省秋審人犯。有不應緩決之案。經九卿改為情實者甚多。督撫為通省大僚。臬司 為刑名總匯。錄囚定獄。何等重事。豈可因循苟且。如有司執法科罪。而九卿詳情平反。或 九卿據法定議。而朕酌奪從寬。方合政體。豈有執法之官。而任意於法外徇縱者乎。儻督撫臬司。或謂九卿定議從刻。稍存 迎合之見。遂於可矜可疑之案。概以情實奏讞。其弊尤不可言。爾等將改正各案。逐一覈明。 候朕另降諭旨。通行申飭。又諭。明刑所以教。除暴所以安民。朕臨御萬方。不能一道同風。俾我民免於刑戮。每以自 咎。所望內外大臣。抱刑期無刑之心。執辟以止辟之法。先使民不敢犯。俾無漏網之姦兇。 繼則導人不為。漸化嚮風之頑懦。如此需之 月。庶幾習俗可移。朕十年以來。一切刑獄。 莫不虛衷斂息。詳慎推研。凡情有可原者。務從緩減。而意非主寬。凡法無可貸者。便依斬 絞。而意非主嚴。本無成見。惟其自取。每見廷臣大吏。諄切開示。諒已悉朕心矣。今者秋 審大典。詳覽直省各冊。有法無可貸。情無可原。而各督撫概擬緩決。並無勘語。且有上次 擬情實。而今年自改緩決者。有監候多年之犯。而每年秋審忽擬情實。忽擬緩決者。有本定 緩決。因部改情實。即照擬情實。本定情實。因部改緩決。即照擬緩決者。試問該督撫等。 豈竟漫不經心耶。抑竟漫無定見耶。夫疏縱之過。甚於苛刻。姑息之害。等於殘忍。但本公誠之至意。達仁義之通權。此理大同。日久自見。若以為欲嚴。是負朕心。若以 為欲寬。亦辜朕訓。內外大臣。務籌遠大。不任法。不弛刑。由此類推。庶政皆然。其各身 體而勤求之。毋忽。

1735諭。朕聞外省會審之時。不論案件多寡。悉於一天定議。均聽督撫主張。司道守令。不敢置 喙。究其實督撫亦未必了然。不過憑幕賓略節。貼於冊上。徒飾觀瞻而已。夫刑者不得已而 用之者也。天以父母斯民之責。 之吾君臣。平時不能撫綏化導。使之守法免罪。已忝厥職。及陷刑辟 之後。又復視為泛常。不察情罪之輕重。率定爰書之出入。以致讞獄不平。冤情莫訴。勸懲 兩失。兇暴肆行。所謂明刑教者安在。清夜捫心。能無愧乎。朕臨御以來。於一切刑名。 莫不詳慎推研。法司所進立決本章。亦令三次奏覆。每年朝審秋審。先期細覽招冊。至勾到時。復與廷臣往復講論。蓋哀矜惻怛之意。動於不得已。而發於不自知。並非欲博欽恤好生 之名也。聖祖於當年勾到日。皆著素服。朕亦效法行之。凡受朕封疆之寄者。應同此心。乃剋期草率 定局。並不博採 議。且有結綵設筵。徵歌演劇者。此則殘忍性成。不學無術者之所為。嗣後各宜敬慎周詳。殫心辦理。不妨多寬時日。毋得視為具文。至於會集 既久。除常餐外。儻有肆筵設席。仍蹈前習者。經朕訪聞。必加嚴處。九月奏准。停止秋審。

1736奉旨。本年秋審情實人犯。著停止勾決。

1737奉旨。本年秋審情實人犯。著停止勾決。

1738覆准。秋審人犯於起解時患病者。除係初次解 審之犯。仍令照例提解。不准留養外。如已經秋審一次者。於起解時患病不能行動。該州縣 即報明上司。委官驗實。取具印甘各結。准其留養。該督撫即憑原招覈擬具題。捏飾者照例 處。

1740奉旨。秋審情實人犯。著停止勾決。又議准。朝審案內女犯。另訂招冊一本。男犯審畢。將女犯押赴長安門內。照例審勘覆奏。不必 雜於男犯之內。又議准。秋審應決重犯。冬至以前文到者。照例行刑。已過冬至。或正值 冬至齋戒日期文到者。仍牢固監禁。俟次年秋審應決人犯。一 題明處決。其遲延各官。交 部議處。

1741奉旨。秋審情實人犯。著停止勾決。又議准。嗣後州縣審理一切刑名案件。審解之後。通報 道員。其該府如何覈轉。及該督撫藩臬二司如何批示。並令該州縣詳悉錄報該道員。以便隨時稽查。又 議准。閩省所屬州縣。程途離省多有阻長之處。提解不易。除臺灣府屬審擬斬絞罪犯。向以 遠隔重洋。俱留禁省監。福州、興化、二府所屬之縣。附近省城。尚易提審外。其路遠之建 甯、邵武、汀州、漳州、龍巖州、各府州所屬各縣。凡三月十五日以前督撫准到部覆之案。 俱入本年秋審。次遠之泉州、福甯、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屬各縣。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撫准 咨之案。俱入本年秋審。路遠各處、在三月十五日以後准咨。次遠各處、在四月初一日以後 准咨者。俱彙入來年秋審。部文隨到隨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則人犯免跋涉之苦。僉差無 疏虞之咎。各省亦應畫一辦理。俟行令直省督撫將軍、將各該省所屬州縣離省遠近。照閩省 所定日期斟酌辦理。咨部到齊之後。由刑部彙本具題。著為定例。

1742議准。奉旨勾決斬絞罪犯賴亞羅等二十三名。廣東州縣接到文行。正恭遇皇太后萬壽聖誕。及冬至齋戒。並已過冬至之期。請入本年秋審。一 題明處決。

1743議准。秋審應決重犯。奉旨勾決者。即與立決人犯同例。毋庸停決。應照雍正十年題定之例。秋審應決重犯。遲誤 處決。已過冬至者。令該督撫查明不停刑日期。即行處決。仍將遲誤各官題 。照例議處。 並行令各省督撫將軍一體遵行。又奉旨。秋審情實人犯。著停止勾決。又議准。 盛京設立五部。原與在京六部一體。而奉天府尹。則與外省督撫相同。向例奉天府尹衙 門。將秋後人犯。照直省督撫秋審之例。分別情實緩矜。審擬具題。而盛京刑部秋後人犯。則止以姓名籍貫。咨明刑部查辦。蓋以盛京刑部。與各直省督撫不同。是以將秋審人犯。冊送刑部辦理。而盛京刑部。向無秋審具題之例。但秋審民命攸關。內外臣工。靡不親審詳覈。而 盛京刑部重囚。既不會審。又不具題。似非敬體欽恤之仁。且辦理亦不畫一。嗣後盛京刑部重囚。並奉天府尹衙門重囚。令該侍郎會同各部侍郎、府尹、巡察御史虛衷會 審。分別具題。俟九卿會審時。照例覈擬。請旨定奪。其奉天將軍所有乾隆三年以前秋審人犯。亦令查明起數。移歸盛京刑部。一 會審具題。又定。各省將軍副都統衙門。所有命盜等案重囚。應入秋 審者。亦應照奉天將軍之例。於督撫秋審時。不必會審。將各原案移送督撫。一 分別審擬 具題。又甯古塔黑龍江等處。所有秋審人犯。與奉天路遠。恐難移解。即令該將軍會同巡察。 照直省之例。分別審擬具題。九卿覈覆。即附於盛京刑部秋審招冊之後。照例具題。至於口外蒙古秋審案件。向係理藩院審擬題結者。 仍聽理藩院遵照舊例會審具題。不在此例。

1744奉旨。秋審情實人犯。著停止勾決。又議准。自乾隆乙丑年為始。凡緩決五次人犯。毋論 殺及犯別項罪由。如有情罪稍輕者。該督撫於本內詳細聲明。九卿於秋審時。會同詹事科道 等官。詳加察覈。如果情罪尚可矜原。即另行摺奏請旨。儻蒙恩准其寬減。即行文各督撫減等發落。朝審案件。亦照此辦理。又奏准。緩決人犯。如果情輕。遞年秋審。原有可矜減等之 例。緩決五次以後者。率多情罪重大。難於減等之犯。故必奉有又奏准。緩決人犯。如果情輕。遞年秋審。原有可矜減等之 例。緩決五次以後者。率多情罪重大。難於減等之犯。故必奉有殊恩。今若於可矜之外。又添緩決五次之條。恐禁繫之犯。皆有倖心。必致益逞刁風。殊 非辟以止辟之義。今奉有 逢甲子重犯停決之恩旨。應令刑部會同九卿詹事科道。將秋審朝審五次緩決人犯情輕減等之美政。即於甲子年舉行一次。其每 查辦之處。停止舉行。

1745諭。向來冬至既屆。一應秋審之犯。例不行刑。若遠省地方奉到文書在冬至以後者。則留至 次年冬至前正法。後因此等人犯盡屬兇惡。罪無可緩。若遲至一年之久。未免別生事端。仍 於奉到部文時處決。但諸犯既無可緩。適值冬至。亦須稍遲。嗣後如有過期接到部文者。著於冬至七日以後處決。該部行文各督撫知之。

1746奉旨。秋審情實人犯。著停止勾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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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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