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807諭。大學士會同刑部議奏服制及盜劫案件。敕交大學士九卿會議者。酌擬覈實辦理一摺。向來案關服制。罪干斬決人犯。情可矜憫者。俱援例雙請。嗣於乾隆年閒。經刑部奏請遇有服制情輕之犯。令該督撫按律定議。法司覈覆。亦照本 條科罪。惟將所犯情節實可矜憫者。夾籤聲明。有奉特旨改為監候者。有敕交九卿議奏者。其劫盜重案。則自康熙雍正年閒。節經奉旨令大學士會同法司。將法無可貸。情有可原。分別詳議。仰維我聖祖世宗皇考立法之初。原以明慎用刑。凡稍有一 可原者。必周諮博採。詳審折衷。誠恐該督撫等 於定讞時。或有畸輕畸重。未協情法之平。是以集思廣益。不厭詳推。迄今遵循已久。自應 仍照舊章。若謂會議時視為具文。竟致有名無實。輒改歸刑部徑行覈覆。不復敕令酌商。恐 外議又將以刑部之權為過重矣。嗣後服制劫盜案件。發交大學士九卿會議者。仍著循照舊例。 務須虛衷商搉。斟酌至當。如有意見不同者。不妨彼此籤商。定議具奏。若於會議時既隨同畫稿。旋又退有後言。則是依違遷就。一經 奏。必 當加以懲處。至上班時將奏稿宣讀一 。轉似虛文。殊可不必。此後著即停止。又諭。在京立決人犯。如將屆夏至日期。可仿照冬至之例。或在夏至五六日前奏請辦理。著刑 部酌議章程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冬至既以前十日後七日為限。夏至亦應循照辦理。請嗣後夏至以前五日後三日為限。 一應立決人犯。俱停止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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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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