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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96奉旨。情實人犯。今年著停止勾決。

1798奉旨。本年情實各犯。著暫停勾。

1799奉旨。本年情實各犯。著停止勾決。又奏准。各省秋審截止日期。俱以刑部題覆奉旨之日為斷。雲南、貴州、廣西、廣東、以年前封印日為止。四川、福建、以正月三十日 為止。奉天、陝西、甘肅、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蘇、以二月初十日為止。河 南、山東、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為止。直隸、以三月三十日為止。又奏准。嗣後有職無任。 並未食俸之員。有犯斬絞監候等罪。俱分別情罪輕重。入於常犯冊內進呈。又奉旨。三法司具題秋審情有可矜一本。朕詳覈案情。各犯內有毆死伊妻。固因其詈 翁姑。但 俱係故殺。著免死減等發落。毋庸再減一等。又諭。朕閱安徽省情實人犯招冊。具題緩決。經刑部改入情實者。共有九案。覈其情節。該犯 等或因金刃傷多斃命。或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或活埋堂弟以及毆斃老人幼孩等事。俱係逞忿淫兇。例應 情實予勾之犯。擬為緩決。辦理實屬錯誤。朕自親政以來。節次飭諭問刑衙門。不得擅用雖 但字樣。及例外援引從重之條。蓋以原情定律。務協情法之平。豈可稍存軒輊。若因有前旨。 而督撫等辦理刑名。偏於寬厚。豈非誤會朕意乎。大清律例。皆我祖宗執中定憲。法守所昭。朕惟謹率舊章。不敢稍叅己意。督撫等何得以窺測之私。於律外有 所增減。夫世俗以有意從寬。故出人罪。為好善陰功者。皆鄙陋不通之見。斷不可以例爰書。 若將本應抵償之犯。概從寬縱。則死者甯不含冤於地下耶。所謂生人而當謂之仁。殺人而當 亦謂之仁也。嗣後各督撫等問擬罪名。總當按律定讞。不得豫存從寬從重之見。用昭平允。又議准。秋審為慎刑之典。若外省擬緩。部中改實。咎止失出。尚屬罪疑惟輕之義。 應將失出處分。竟予除免。其外省擬實。部中改緩之案。則咎在失入。除一二案仍毋庸議外。 如失入至三案者。將臬司巡撫。降一級調用。加級不准抵銷。四案降二級調用。五案降三級調用。如過此數。以次遞加。其無巡撫省分之總督。即照巡撫 處分。

1800諭。讞獄大典。行刑之地。自應慎重嚴肅。著每年朝審決囚時。都察院及步軍統領衙門。一 體嚴飭營城各員弁兵役等。於行刑處所。周圍排列。嚴禁巡察。毋許街市閒人擁擠。並著派 是日輪住城外京營總兵。親往巡查彈壓。儻派出城營各員弁及兵役等。不能實力奉行。著監 視行刑之侍郎給事中。據實指名 奏。又諭。整飭吏治。以清廉為本。蓋必有守然後可責以有為。若操守先不可問。則一切措施。皆 屬昏瞀。不能治己。焉能治人。此貪墨之風。所當嚴懲也。向來秋審朝審案犯。其常犯內多 係謀故殺人。及因姦盜問擬死罪者。若官犯則少此等情節。自因身列仕途。習知法律。不敢任意妄為。而身罹重罪者。每由於貪黷。前車已覆。後轍相循。夫以寒素之士。一旦食祿於 朝。已可贍及身家。若 擢外任。則養廉尤厚。焉有一行作吏。較之未經服官以前。轉形匱 乏。何慾壑之難盈。如蛾投火。實堪悲悼。推原其故。總由恣情糜費。日事奢華。以致廉俸所入。不足供其揮霍。因而敗檢踰閑。多方婪索。伊等豈不知得受贓款。律有明條。 而利令智昏。遂自蹈重譴而不顧。當其計肥囊橐。雖不必顯有干係民命之事。然督撫司道等 則取之州縣。州縣則取之百姓。層層朘削。無非苦累良民。罄竭脂膏。破家蕩產。且有不勝 搒掠。自戕軀命者。不知凡幾。較之謀故。罪 更重。此等贓私敗露之員。既經按律定擬。 憲典昭然。豈能曲為寬貸。祖宗所定刑章。朕實不敢廢法沽名。本日勾決朝審官犯二員。均因贓獲罪。其所定罪名。皆係 內外問刑衙門詳細推鞫。始定爰書。朕豈豫有成心。亦實不願臣工等獲此不赦之誅也。即如 本年秋審案犯。因屢次停勾。經朕再三酌覈。凡有一 可原。免其勾決者。共有一百八十餘 名。予勾者尚有一千三百八十名。此皆求其生而不得。朕實懷哀矜勿喜之誠。不但愚民犯法。 務存欽恤。即邪教匪徒。每次軍營報到。閱至官兵殲戮賊匪多名。亦係赤子。弄兵潢池。未 嘗不為之憐念。何 臣工屢經拔擢至大僚者。惟望其各矢公廉。共襄郅治。豈忍以一朝觸法。 即予刑誅。而貪吏之弊。必至害民。此而稍存姑息。勢必無所顧忌。民困莫伸。釀成重案。轉非辟以止辟之道。嗣後 內外大小臣工。務當喻朕懲貪執法不得已之苦心。潔清自矢。儉以養廉。以期吏治澄清。閭 閻安堵。無負朕諄諄訓誡至意。又諭。每年刑部辦理秋審進呈黃冊。俱係將各省情實官犯。及服制人犯。首先進呈。一經分別 予勾後。該部即行文各該省。不論遠近。部文到日。即遵照處決。其餘常犯。則按照省分遠 近。進呈黃冊。以次勾到。此向來辦理成例也。惟念敕法明刑。務存矜恤。所有罪應斬絞人 犯。除立決外。餘令監禁秋後處決者。原係於執法之中。寓哀矜之意。該犯等於未屆勾到以 前。或在監病斃。得免肆市。亦屬法外之仁。今因係官犯服制。即將黃冊先行進呈。其予勾 人犯。部文一經到省。即日行刑。是同一秋審。而此等官犯服制。較之各該省情實常犯處決 日期。近省或早至一二月。遠省亦早至月餘及數旬不等。先行受法。且各省官犯中。多有令 其解交刑部監禁者。例應歸入朝審辦理。其勾到之期。又在各省常犯之後。是同一官犯。轉 因解部監禁。而處決日期。較之本省監禁。候勾決文到施刑。又復遲早懸殊。未為平允。著自本年為始。刑部辦理秋審內官犯服制黃冊。毋庸先期進呈。俱 於每次呈進各該省情實常犯招冊。將此二項人犯另繕黃冊。列於常犯黃冊之前。一 呈覽。 聽候勾到。以示格外矜全。務得其平至意。

1802諭。據御史奏請將刑部辦理秋審章程繕冊進呈。通行直省等語。向來各省問刑衙門。俱有律例頒發遵辦。至於秋審時某項應入情實。某項應入緩決。以及可矜留養種種區別之處。全在 該臬司衡情準法。隨案詳求。自無出入。若如所請。將刑部舊立章程。通行外省。即可畫一。 試思每年所辦之案。紛紜萬變。有同一罪名。而其中情節微有區別。即實緩判然不同。豈能 概將成式頒行。 刑部覈辦秋審。堂議司議。詳加商酌。原止就案折衷。焉有拘定章程。毫 無變通之理。殊屬不通事理。原摺著發還。又奏准。四川省秋審截止日期。以年前、封印日題結之案為止。

1803奏准。搶竊 拒殺事主為從幫毆刃傷、並竊盜拒傷事主三傷、應入情實之案。如護夥並幫砍多傷者擬實。 其刃傷止係帶劃。拒由事主扭住圖脫者。酌擬緩決。刃傷事主之犯。如係棄贓逃走。被事主趕扭圖脫情急者。雖三傷俱問緩決。其護夥及情兇傷重者。仍擬情實。

1804諭。我國家重熙累洽。世際承平。從前康熙二十三年。皇曾祖聖祖仁皇帝以 逢甲子。渥沛恩綸。停止秋審。逮乾隆九年。甲子再逢。皇考高宗純皇帝式循前典。解澤載敷。曾奉特旨。將是年情實人犯。停止勾決。茲又屆甲子紀年。朕紹承洪緒。寰宇恬熙。允宜恪遵成憲。省 恤刑。所有本年朝審秋審各省情實人犯。著加恩停其勾決。一切條款。著該部查 議具奏。欽此。遵旨奏准。本年秋審朝審入於情實官常各犯。應照從前條款內摘其情罪尤重者。彙單具奏。請旨辦理。又奉旨。本年係停止勾決之年。據刑部將秋審各犯情罪尤重者。照前例摘敘案由。請旨正法。朕 詳加閱看。內官犯情節。俱不甚重。著仍牢固監禁。俟來年秋審時再行覈辦。所有常犯。或因姦因竊謀殺故殺連斃二命。或防兵遇賊先退。或輪姦婦女幼童。或 假差誣竊。刃斃無辜。覈其情節。均屬法無可寬。著照擬即行正法。又奉旨。本年係停止勾決之年。據刑部將朝審情重官常各犯。摘敘案由。具奏請旨。內已革書吏 索詐斃命。情罪較重。著即處絞。其餘各犯。俱俟來年歸入情實覈辦。

1805諭。向來秋審朝審勾決日期。均在冬至十日以前。本年因上年停勾。將所有人犯。與本年新 案一 辦理。人數較多。次數加增。恐冬至十日以前。辦理稍促。當飭令刑部查明自乾隆三 十五年以後。遇有現審人犯。於冬至五日以前。奏請處決者。歷次辦有成案。冬至五日前。 既可辦理現審立決案件。則秋審朝審勾決。亦事同一例。所有本年勾到日期。著覈計次數。 擬定在冬至五日以前。辦理完竣。嗣後遇停勾之次年。辦理勾決。一年 辦兩年者。即照此 例。以冬至五日前為斷。如專辦本年者。仍遵照舊例。以冬至十日前為斷。又諭。朕閱各直省本年秋審人犯冊內。由刑部改實為緩者三起。而改緩為實者。共有八十三起之多。其故殊不可解。向例秋審失入一案。及失出五 案者。督撫臬司。均有處分。嗣經降旨寬貸。各大吏自因吏議既寬。更無瞻顧考成之意。遂 爾遇事從輕。欲博寬厚之名。而不思辟以止辟之道。於明刑教。大有關繫。嗣後將辦理秋 審失入一案。及失出五案者。仍前定立處分。俾職司刑讞者。各知儆惕。遇事詳慎。所有此 次定擬錯誤之各督撫臬司。姑從寬免議。仍於辦理秋審完竣後。傳旨嚴行申飭。此後如定擬 錯誤。均照定例議處。但各督撫等不可因有此旨。輒又有意過嚴。總當詳覈案情。確引律條。 虛衷定讞。以副朕執法用中諄諄訓誡至意。

1806奉旨。刑部具題江西會昌縣民毆傷緦麻服叔身死。問擬斬候。在本年正月初四日恩旨以前。該 犯秋審應入緩決。請減為邊遠充軍。所辦太覺寬縱。非辟以止辟之道。存積陰功之見矣。該 犯撞見行竊。知為服叔。辨證明晰。輒取鐵尺 毆多傷。即刻身死。實屬目無尊長。不但不 應末減。亦不應列入緩決。著該部於秋審時歸入情實辦理。

1807諭。大學士會同刑部議奏服制及盜劫案件。敕交大學士九卿會議者。酌擬覈實辦理一摺。向來案關服制。罪干斬決人犯。情可矜憫者。俱援例雙請。嗣於乾隆年閒。經刑部奏請遇有服制情輕之犯。令該督撫按律定議。法司覈覆。亦照本 條科罪。惟將所犯情節實可矜憫者。夾籤聲明。有奉特旨改為監候者。有敕交九卿議奏者。其劫盜重案。則自康熙雍正年閒。節經奉旨令大學士會同法司。將法無可貸。情有可原。分別詳議。仰維我聖祖世宗皇考立法之初。原以明慎用刑。凡稍有一 可原者。必周諮博採。詳審折衷。誠恐該督撫等 於定讞時。或有畸輕畸重。未協情法之平。是以集思廣益。不厭詳推。迄今遵循已久。自應 仍照舊章。若謂會議時視為具文。竟致有名無實。輒改歸刑部徑行覈覆。不復敕令酌商。恐 外議又將以刑部之權為過重矣。嗣後服制劫盜案件。發交大學士九卿會議者。仍著循照舊例。 務須虛衷商搉。斟酌至當。如有意見不同者。不妨彼此籤商。定議具奏。若於會議時既隨同畫稿。旋又退有後言。則是依違遷就。一經 奏。必 當加以懲處。至上班時將奏稿宣讀一 。轉似虛文。殊可不必。此後著即停止。又諭。在京立決人犯。如將屆夏至日期。可仿照冬至之例。或在夏至五六日前奏請辦理。著刑 部酌議章程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冬至既以前十日後七日為限。夏至亦應循照辦理。請嗣後夏至以前五日後三日為限。 一應立決人犯。俱停止行刑。

1809奏准。子孫違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並逼迫期 親尊長致死。及妻因細故與夫口角。並無逼迫情狀。致夫輕生自盡。問擬絞候各犯。均歸入 服制辦理。又奏准。嗣後凡聚 夥謀入人家內搶奪婦女已成者。為從之犯。以是否入室為 斷。其但經入室之犯。均入情實。雖未入室。而事後隨同姦汙。或拒捕傷人。或幫同架拉。 持械嚇逼。或夥搶不止一次。或搶奪數至三人。或釀成人命。或被搶之人尚無下落。及另有 不法別情者。亦擬入情實。若並未入室。亦無前項情事者。擬入緩決。至夥 搶奪路行婦女已成之從犯。則以曾否動手為斷。但經動手搶奪之犯。均入情實。其雖 未動手搶奪。而有姦汙及前項情事者。亦入情實。若並未動手搶奪。亦無前項情事者。擬入 緩決。又諭。今年秋審情實各犯。著停其勾決。

1810諭。朕恭閱皇祖世宗憲皇帝實錄。內載雍正十一年十月諭刑部。從來明刑所以教。除暴所以安民。凡情有可原者。務從緩減。而意非主寬。凡法 無可貸者。便依斬絞。而意非主嚴。本無成見。惟其自取等因欽此。聖訓煌煌數百言。至公至正。實為萬世法守。因於恭閱之下。尋繹朕躬節次所降諭旨。飭令 直省各督撫明允用刑。期無枉縱。適與皇祖聖諭符合。緬惟我朝列聖御宇。仁育義正。矜慎庶獄。不事苛求。而辟以止辟。則必權衡至當。可見朕之心尚能 仰體列聖之心。即再行申諭。亦不能出聖諭範圍之外。本年刑部所進各省招冊。因上年適屆停勾。例應將兩年招冊先後呈進。朕於 六月閒即詳加披覽。其由緩改實者。俱係法無可寬之案。原擬疏縱顯然。總由失入處分較重。各督撫等 意存規避。遂於辦理秋讞之時。曲從寬典。似此豫設成見。何以昭情法之平。著將欽奉  皇祖世宗憲皇帝諭旨。全行恭錄一道。傳諭內外問刑衙門。一體欽遵。即各刊刻恭懸。觸目 儆心。於執法定讞。寬嚴務臻平允。庶幾刑期無刑之治。又諭。本日刑部奏常犯情實改緩及常犯減等各摺。係每年照例辦理。因思在京及各省官犯。向 無彙奏緩決之條。原以官犯與常犯不同。問刑衙門不敢輕擬寬減。但此內所犯案情。本有輕 重之別。監禁年分。亦有久暫之殊。閒有經朕記憶。特降諭旨加恩宥赦者。其餘各犯。或尚 有情罪較輕。未邀恩宥之人。著刑部自本年為始。將各官犯彙開名單。於年終具奏一次。單 內將所犯事由罪名。及監禁年分。並該犯年 詳細分註。奏上候朕酌覈。該部載入則例。永 遠遵行。

1811奏准。嗣後跟蹤行竊逾貫之案。如獨自起意。及僅止一二人暫時跟隨、乘便 攫取、為時無幾者。秋審時。與尋常竊盜一律分別贓數是否逾五百兩、定擬實緩。其掉竊逾 貫之犯。亦與尋常竊盜逾貫之案。一體按計贓數是否逾五百兩、分別實緩。如係跟蹤掉竊者。仍按跟蹤久暫、 夥犯多寡。分別辦理。又奏准。嗣後兩犯 殺共毆者。無論情節輕重。概擬情實。如前犯 殺共毆、後犯擅殺戲殺誤殺、及毆死妻與卑幼。或前犯擅殺等項、後犯 殺共毆。實係理 直情輕。酌擬緩決。再前犯 殺共毆、後犯竊盜等項、或前犯竊盜、後犯 殺共毆等案。總 視其後次所犯情節應入情實緩決、分別辦理。

1812諭。向來秋朝審人犯內緩決三次以上者。人數積多。每屆數年。諭令刑部查明奏請分別減等。 以示法外之仁。今自嘉慶十四年查辦之後。至本年秋讞。入緩決者。又積有一萬一千九百餘 名。著刑部將本年秋朝審緩決三次以上各犯。照節次查辦之例。逐一查明所犯情節。分別減 等發落。以昭矜恤。該部即遵諭行。

1813諭。御史夏修恕奏請清釐刑獄以省 累一摺。所奏深合事理。國家明刑教。意本期於無刑。 有罪者不容輕縱。無罪者尤不可株連。刑部雖總理讞獄。然案情輕重。罪名大小。辦理自有 等差。近日五城及步軍統領衙門。於尋常訟案罪止笞杖以下者。往往不察事理。概以送部了事。以致刑部現審之案。 日積日多。不能速為斷結。迨至逐案審理。其事甚細。而到案之人。久羇縲絏。隸役中飽。 資產蕩然。又或查拏案犯。不辨真偽。輒請交部嚴鞫。及訊明無辜被累。而正犯轉得遠颺。 紛紛株繫。桎梏相望。皆足以上干天和。著刑部詳查定例。並酌定條款。凡輕罪細故。可由 五城及步軍統領衙門審結者。俱令自行擬結。其應送部而不送部者。固當照例 處。如不應 送部而率意送部者。刑部將原案駮回。並將該衙門 奏請旨。又諭。大學士會同刑部議覆御史嵩安條陳火器誤殺等案。秋審時應分別實緩一摺。所駮甚是。 國家明罰敕法。律令為民命攸關。頒行四方。較若畫一。不容輕易變更。問刑官吏謹守憲章。 猶慮有上下其手之弊。若於不應區別者。而強為軒輊。將使析律例二端。深淺不平。科條既 備。民多偽態。吏得以因緣為姦。甚無謂也。朕矜慎庶獄。欽哉惟恤。如鳥槍竹銃殺人之案。 律以其為害慘烈。概擬情實。至勾到之時。其中疑賊誤斃。情節可原。免予勾決者。亦 所 時有。其共毆致斃四五命以上之案。聚 逞兇。從前乾隆年閒。曾經欽奉諭旨。令執法研究。一命一抵。不得姑息養姦。歷年均欽遵辦理。而其中隨行助毆。情介疑 似之犯。亦閒有免勾者。誠以人情萬態。事變千端。獄訟之成。原有律例所不能賅者。法司 隨案聲請。朕權衡輕重。區示寬嚴。或執不宥之律。或施法外之仁。所謂惟齊非齊。以成協 中之治。此明慎用刑之精義。又豈更改科條所能執一而論者乎。嵩安不知刑政大體。念係言 官。不加深責。嗣後各科道於國家頒行法令。不得私出己見。妄議紛更。以謹舊章而嚴法守。

1814諭。嗣後審辦逆倫重犯。其距省三百里以內無江河阻隔者。仍押赴犯事地方正法。其距省三 百里以外者。審明、後即將該犯在省垣正法。首級解回犯事地方梟示儆 。

1815諭。嗣後每逢勾到日期。念單內儻有十名一起者。止讀前一名某人等字。若起內九名者。讀 念單之學士。仍按名次讀念。又諭。秋審朝審情實人犯。舊例凡三覆奏。本沿古者三刺三宥遺意。我朝欽恤民命。凡案犯供 情原委。備載招冊。每年黃冊進呈。早經反覆推求。慎之又慎。實不止於三覆。其科臣循例題本。僅屬具文。是以乾隆十四年將直省秋審。改為一覆奏。朝審與秋 審事同一例。嗣後朝審亦著改為一覆奏。已足以存舊制。至向來覆奏之本。皆於黃冊進呈後。 隨即奏上。距勾到之時甚遠。嗣後黃冊仍於八月中旬呈進。其秋審朝審覆奏之本。皆於本省 勾到前五日覆奏一次。朕批閱時。再同黃冊詳加酌覈。以昭慎重。著為令。

1816諭。著刑部將本年秋朝審緩決三次以上各犯。照節次查辦之例。逐一查明所犯情節。奏明分 別減等發落。以昭矜恤。又諭。御史孫世昌奏請將秋審冊籍早送詳閱一摺。秋讞大典。與議各員。自應悉心詳覈。每年 九卿科道所閱招冊。刑部於七月二十日後始行分送。距上班之期止三四日。未免稍促。嗣後 堂議著較向年移前數日。其招冊亦可趕早分送。俾得從容覆閱。以昭詳慎。

1817議准。嗣後除例應永遠監禁之新事情實緩決人犯。應備敘具案由列入秋審 外。其業經秋審一次。歸入永遠監禁。並特奉諭旨著永遠監禁者。下屆秋審本內。止開具犯名事由。並已入秋審年分、聲明扣除。毋庸 歸入秋審辦理。所有本年秋審內已經造報、並未經造報永遠監禁人犯。均應於下屆秋審時。查明遵照。

1818諭。向來直省秋審人犯。由各督撫分別情實緩決。刑部再覆加覈議。其有原擬未協。經刑部 改緩為實改實為緩者。皆例有處分。惟朝審人犯。但由刑部分別情實緩決。不加覆覈。立法 尚未周備。著自明年為始。朝審人犯。經刑部堂官議後。即由該部奏請特派大學士尚書侍郎 數員覆覈。其有部擬實緩未協。應行改擬者。著派出之員奏明請旨。以昭慎重。

1819諭。刑部等衙門題安徽省絞犯僧人允祥一本。允祥之名。適與故怡賢親王相同。雖例無迴避 明文。然究不應如此書寫。已於籤內將允祥之名改為雲祥發下矣。嗣後內外問刑衙門。遇有 犯人與王公及一品大臣同名者。俱著隨時酌改。又諭。本日刑部議覆順天府審擬盜犯辛五請即處決一摺。初六日恭遇冬至南郊大祀。明日即應齋戒。此等立決重犯。自應暫行停待。著刑部查明大祀齋戒前期。如有停止立決重犯之例。此次辦理錯誤。該堂官等。即自行奏請議處。若向無此例。嗣後每屆  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後五日。凡在京立決重犯。俱停止具奏。著為令。所有辛五一犯。著 於十二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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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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