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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奏准。子孫違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並逼迫期 親尊長致死。及妻因細故與夫口角。並無逼迫情狀。致夫輕生自盡。問擬絞候各犯。均歸入 服制辦理。又奏准。嗣後凡聚 夥謀入人家內搶奪婦女已成者。為從之犯。以是否入室為 斷。其但經入室之犯。均入情實。雖未入室。而事後隨同姦汙。或拒捕傷人。或幫同架拉。 持械嚇逼。或夥搶不止一次。或搶奪數至三人。或釀成人命。或被搶之人尚無下落。及另有 不法別情者。亦擬入情實。若並未入室。亦無前項情事者。擬入緩決。至夥 搶奪路行婦女已成之從犯。則以曾否動手為斷。但經動手搶奪之犯。均入情實。其雖 未動手搶奪。而有姦汙及前項情事者。亦入情實。若並未動手搶奪。亦無前項情事者。擬入 緩決。又諭。今年秋審情實各犯。著停其勾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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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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