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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26

差役奉官暫行看押人犯。 有在押身死者。無論有無陵虐。均令稟明本管官。傳到屍親。眼同驗明。不得任聽私埋。如 有私埋情事。經屍親控告破案者。官為究明致死根由。詳請開驗。毋庸取具屍親甘結。檢明 後。除訊係差役索詐陵虐致斃者。仍照各本律例、從重治罪外。若止係因病身死。即將私埋 之差役。杖七十徒一年半。控告之屍親。訊無挾讎情節。仍按誣告各本律、分別科斷。地方 官有任聽私埋。及庇護差役。不即開檢者。交部分別嚴加議處。至差役私押斃命之案。應令 稟請鄰封州縣。傳到屍親。眼同驗明究辦。若有私埋匿報。以及一切兇徒挾讎謀財、致斃人 命私埋滅 者。經屍親告發之後。如業將致死根由。究問明白。毫無疑義。而屍傷非檢不明 者。亦即詳請開檢。按例懲辦。均毋庸取具屍親甘結。 [謹案此條道光十二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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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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