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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shisi 断獄十四 → Jianyan shishang bu yi shi 檢驗屍傷不以實 → tiaoli 條例 → Li 5 | |
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 即親往相驗。止許隨帶仵作一名。刑書一名。皁隸二名。一切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並嚴 禁書役人等。不許需索分文。其果係輕生自盡毆非重傷者。即於屍場審明定案。將原被鄰證 人等釋放。如該地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 照例計贓分別治罪。如故意遲延 累者。照易結不結例、處分。若係自盡並無他故。屍親捏 詞控告。按誣告律、科斷。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搶者。照白晝搶奪例、擬罪。仍追搶毀物件。 給還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律、科斷。勒索財物入官。至該管上司於州縣所報自盡命 案。果屬明確無疑者。不得苛駮。准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駮。俟其詳覆覈奪。 [謹案以上三條。均係雍正三年定。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