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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9

凡州縣額設仵作。大縣三名。中縣二名。小縣一名。每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名。 令其跟隨學習。每名給發洗冤錄一部。選委明白刑書一人。與仵作逐細講解。每年開印後。 該州縣將額設學習名數。造具花名清冊。申送該管府州。彙冊通送院司存案。該管府州。每 年隨時就近提考一次。考試之法。即令每人講解洗冤錄一節。如果明白。當堂從優給賞。儻 講解悖謬。飭令分別責革。及勒限學習。另募充補。仍彙冊申報院司查覈。並將召募非人。 懈於查察之州縣。分別查 。至仵作工食。每名撥給皁隸工食一分。學習者、兩人共撥給皁 隸工食一分。若有曖昧難明之事。檢驗得法。果能洗雪沈冤。該管上司賞給銀十兩。儻有故 行出入。審有受賄情弊。照例治罪。若仵作額缺不行募補。州縣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別議處。儻州縣不將仵作補足。因而私侵工食銀兩者。州縣官革職提問。該 管上司。一 交部議處。在京五城司坊額設仵作。即責成該巡城御史。每年照此辦理。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十三年將上三條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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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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