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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覆准。凡有自縊投水身死之人。當日總甲等、帶同屍親據實呈報。地方官查 自盡是實。別無他故者免檢。即令殮葬。若並無他故。該地方官不即完結。及總甲與屍親當日不即據實呈報。妄 行掯勒。並衙役檢驗之人。有嚇詐情弊者。事發之日。將地方官議處。總甲人等俱枷號四十 日。責四十板。若受財者。計所受之財。從重治罪。如有他故。聽屍親即日呈告。該地方官 當時檢驗。將屍收殮審理。若實係自縊赴水身死。捏詞控告者。亦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 至旗下有此等自盡者。即令各該旗佐領下領催具報。差部內領催相驗。別無他故。即行完結。 或將家僕教令責打。雖有傷而自盡是實者。家主免罪。若往驗領催等。因驗有傷痕。妄稱打 死。恐嚇索詐。及屍親有掯勒等弊。事發之日。俱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本佐領下領催不即行 具報。照不應重律、鞭八十。受財者、計所受之財。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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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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