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shisi 断獄十四 → Jianyan shishang bu yi shi 檢驗屍傷不以實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653題准。凡遇地方道斃之人。果係飢寒所致。查無別情者。即行瘞 埋。司坊各官。不得借名檢驗。株連無辜。開姦人騙詐之端。 1655題准。凡自盡人命呈報到部。即差本部員役相驗。查無打死傷痕及別情者。俱取屍親與本佐領下領催甘結存案。若相有重傷 及別情者。發司審理。 1656題准。凡呈報自縊投河身死人命。百里之內。差在部領催。 百百之外。差各佐領下領催。同屍親鄰佑人等。驗明回報存案。其山海關外鄉屯所住之人。 有此等自盡者。即在盛京報明。照例查明存案。若有打死別情。審明咨部。 1669諭。近聞官民家人。以自縊投水身死報部者甚多。此皆本主不加愛養偪勒過甚所致。以後務 須體恤訓養。毋得偪責致死人命。 1670題准。凡檢屍官員。聽信仵作埋沒傷痕。或將打砍傷痕報稱跌磕傷者。降二級調用。轉詳之上司。罰俸一年。如上司批令再檢。不行檢驗。或不實報傷痕者。降一級調用。 1673諭。近聞刑部呈報縊死者甚多。關繫人命。深為可憫。著將縊死人數。月底彙寫啟奏。不必 用印。 1677覆准。凡有自縊投水身死之人。當日總甲等、帶同屍親據實呈報。地方官查 自盡是實。別無他故者免檢。即令殮葬。若並無他故。該地方官不即完結。及總甲與屍親當日不即據實呈報。妄 行掯勒。並衙役檢驗之人。有嚇詐情弊者。事發之日。將地方官議處。總甲人等俱枷號四十 日。責四十板。若受財者。計所受之財。從重治罪。如有他故。聽屍親即日呈告。該地方官 當時檢驗。將屍收殮審理。若實係自縊赴水身死。捏詞控告者。亦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 至旗下有此等自盡者。即令各該旗佐領下領催具報。差部內領催相驗。別無他故。即行完結。 或將家僕教令責打。雖有傷而自盡是實者。家主免罪。若往驗領催等。因驗有傷痕。妄稱打 死。恐嚇索詐。及屍親有掯勒等弊。事發之日。俱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本佐領下領催不即行 具報。照不應重律、鞭八十。受財者、計所受之財。從重治罪。 1684定。管理京城街 道步軍官員兵丁人等。查伊所管汛內有斃於道者。或車馬撞死。或病死。或因別故而死。俱 開明情由。具報刑部。不行開報者。聽刑部題 。 1713題准。旗人自縊抹脖投井身死等事。驗明令其 送。如不法棍徒勒掯攔阻者。照例治罪。該堆子、該門、該班官兵。知而不即行擒拏。官交該部議處。兵交部 治罪。 1726議准。路死人命。即以讎盜未明通報。自報出之日。扣至三箇月內。查明 是讎是盜。即按報出之日。扣限一年。緝獲兇犯。若三箇月內不能查明是讎是盜。先行題 。 罰俸三月。仍按始初以讎盜未明報出之日。扣限一年緝獲。如逾限不獲。將該地方官照緝兇 不力指 。吏部照例議處。 1727議准。嗣後除實係因病倒臥自死無傷者。許地方官驗詳掩 埋外。如將受傷身死之人。作為病斃。擅自掩埋結案者。發覺之日。將該地方各官。俱照例 議處。再有不肖官員。慮兇犯莫緝。將讎盜命案。竟行隱匿不報者。事發之日。將地方各官 並上司。俱仍照諱盜諱命例、議處。 1736覆准。相驗屍傷及 毆傷重之人。除附郭及 事 州縣。仍令正印官親詣驗看外。其離城窵遠之區。及繁劇州縣。准令佐貳巡捕等官據實 驗報。仍聽正印官填註傷單詳報。受傷者定限保辜。儻代驗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 實能往驗。而怠於從事。輒委佐貳等官。致滋擾累捏飾等弊。仍照例議處。又議准。查雍正六年內。刑部議覆各該督撫所題設立仵作。將事繁之大州縣額設三名。中州縣額設二名。小州縣額設一名。仍於額設之外。 再募一二人跟隨學習。將洗冤錄選委明白刑書一人。與仵作逐細講解。務使曉暢熟習。至仵 作向無工食。請令大州縣酌裁皁隸四名。中州縣三名。小州縣二名。即將所裁之皁隸工食。 按月撥給。資其養贍等因具題。奉旨依議。仵作三年無弊。事繁之州縣。賞銀十兩。稍 者賞銀六兩。最 者賞銀四兩。永著 為定例。欽此。欽遵在案。但恐直省地方官日久怠弛。奉行不力。將額設仵作並不募補足數。以致命 案繁多。關取鄰封仵作。耽延遲滯。檢驗不實。甚至道路招搖。兩造賄囑。妄報匿傷。復行 蒸驗等弊。嗣後應令各督撫轉飭地方官。務遵定例。額設仵作。如數召募補足。如額外有情 願充當者。亦即多募一二名。遇仵作事故。將願充之人頂補。並將此等仵作。及願充之人。 責成該地方官加意關防。將洗冤錄等書。督令講解熟習。相驗時、帶同隨往親驗。驗畢即帶回署。至仵作如有招搖賄囑妄報匿傷等弊。將該仵作計贓從重治罪。其有留 心檢驗、三年無弊者。仍照定例分別賞給。以示鼓勵。 1740諭。州縣設立仵作。因係命案所關。故從前定例甚詳。並曾蒙世宗憲皇帝諭旨。將仵作三年無弊者。賞給銀兩以示鼓勵。凡以慎重民命。至為周切。乃近 年以來。外省並不實力奉行。照額募補。惟藉鄰封調取應用。以致命案遲延 累。相驗未能 明確。此固州縣之怠忽。亦該上司不能留心查察之故。著該督撫嚴飭查明。未設之州縣。即 行勒限募補。悉遵定例辦理。嗣後若州縣仍然忽視。督撫等不行查察。應如何分別定以處分 之處。交部定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准。仵作一役。專以檢驗屍傷。所關綦重。如其相驗明確。非惟無出入枉縱之虞。抑且 罪犯易於速結。該地方官自應實力奉行。如有缺額。州縣官即應補足。若因循怠忽。不照額 募補。自應分別定以處分。嗣後直省州縣。將額設仵作並不實力奉行。照數募補。仍然忽視 者。將該州縣照編排保甲地方官不實力奉行例、降二級調任。該管道府失於查察。照巡綽失於查察例、罰俸一 年。督撫罰俸六月。如州縣官不將仵作補足。私侵工食銀兩者。將州縣官照乾沒侵欺例、革職提問。道府不行查出。降一級調用。督撫不行查 。罰俸一年。 1748議准。黔省鳥道羊腸。府州縣所管境內。每有廣袤二三四站。至五六七站不 等。接壤州縣。相懸更復過之。遇有命案。值印官公出。並無同城佐貳。不得不請鄰封。若 遇鄰邑正印公出。更須另行移請。屍身業經發變。原被混指互爭。勢必申詳覆檢。死者受蒸 刮之慘。生者蹈欺誣之條。情殊可憫。嗣後黔省命案。原無佐貳、及雖有佐貳而不同城之府 州縣。儻印官公出。准令經歷、知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帶諳練仵作。速往如法相驗。寫立傷單。報明印官。回日查驗。填圖通報。如印官不能即回。一面驗立傷單。一面仍請鄰邑 印官查驗填報。並通行各省督撫。所屬府州縣內。並無同城佐貳。又地方廣袤與黔省情形相 似者。一體酌量辦理。其餘仍照定例遵行。再經歷、知事、吏目、典史等官。於初驗時略有增減。後經查出。即將原驗官。照檢驗不實例、分別議處。 1757議准。 自盡病斃案件。驗訊果無別傷別故者。仍照舊例錄供填冊。專案通詳院司覆覈存案。若案情 可疑辦理疏漏者。指駮究審。又奏准。查酌歸 易條內。凡有自盡病斃案件。各州縣免其 逐件通詳。止令按季彙報。又議准。嗣後隨時詳報該管府州。直隸州詳報該管道員。按季造報院司。如道府直隸州遷就扶同。一 處。固已慎重周詳。惟民情詐偽。多以健訟為能。凡有戶婚田土等事。經州縣審明定案。毫無疑義者。猶復赴上司衙門告官告吏。有自盡病斃 人命。更視為奇貨可居。懸梁自盡者。則稱毆死之後假裝自縊。投河自溺者。則稱 毆推入 河中斃命。實係病斃者。則稱 體鱗傷身死。地方官捏報病故。更有出嫁之女。因翁姑管教。 愚婦無知。輕生自盡。其父母已查明確實。情願殮埋者。而伯叔兄弟。捏稱父母受賄私和。 種種姦偽。難以枚舉。此等刁徒。往往赴院司控告。全憑州縣驗訊詳審。與呈詞查對。酌覈 情節。訊明如係假捏。立時責處。遞籍收管。庶可懲誣告而遏刁風。今若僅報道府直隸州查覈。按季彙報院司。則未經報到之 時。刁徒乘機赴控。無案可稽。虛實難以遽定。批准審虛。雖治以誣告之罪。而良善之 累。 已屬難堪。 州縣各官之才識不同。勤惰亦異。若僅詳道府直隸州。仍按季彙題院司。恐滋 諱匿。轉啟不肖書役乘機舞弊之端。即道府直隸州。亦難保其必無疏漏。應令各州縣仍即相 驗訊供。專案通詳。該上司就案覈結。隨時叅酌。於屬員既可覘其才具。而刁徒亦可藉以懲 儆。 1764議准。歸化城一帶蒙古命案。向係各協廳據報。詳請都統派員會驗。往返 動經旬日。嗣後悉令該通判往驗通詳。仍照例詳請都統派蒙古官員審擬。其委派會驗之處停 止。 1770年議准。屍身腐爛。及相驗不實。必須檢驗之案。全賴屍骨為憑。而洗冤錄第 一卷中。雖載有檢骨之法。沿身骨節一篇。未奉頒有骨格定式。查初驗命案。男婦止有下體 一處不同。而檢骨則男女大有區別之處。即如男子髑髏骨八片。婦人六片。男子左右肋骨各 十二條。婦人則又各十四條。男子兩手捥兩 肕皆有髀骨。婦人無髀骨。男子尾蛆骨有七竅。婦人止六竅。是男 婦骸骨。判然不同。儻驗官填註時。一有舛錯。即與生前原傷部位不符。傷有致命不致命之 分。罪有應抵不應抵之別。若不頒發圖格。定有準繩。檢驗之員。終屬渺茫。難免書仵作弊。 向來直省州縣衙門。遇辦檢驗之案。悉就現行相驗屍圖。於各部位之下。填註某骨某傷。其 骨殖之完缺多寡。雖俱於揭帖內詳悉註明。終不若專立檢骨圖格。俾檢驗屍骨者。當場依次 填註。辦理更覺周詳。現遴派熟練司員。傳集各衙門經習仵作。復彙查刑部歷來辦過檢驗成 案。與洗冤錄所論沿身骨脈名色形式。逐細推究。詳加考覈。先繪仰面合面人形周身骨節全 圖。次列仰面合面周身骨格名目於後。並註明男女異同各處。繪就圖格一本。恭呈御覽。伏候欽定後。交律例館刻板刷印。頒發直省。仍將檢骨圖格。續纂入洗冤錄屍格之後。永遠遵行。 1773議准。據廣西巡撫咨稱。人命全重屍傷。傷有致命不致命。驗屍檢骨。務期畫一。茲先奉刑部頒發驗屍圖格。並洗冤錄所開左右血盆骨。 俱係不致命。迨續奉頒發檢骨屍格。又係致命。兩格互異。礙難遵循。且恐設有共毆人致死 之案。一係毆傷血盆骨。一係毆傷脊背之類。如遇檢骨。勢必同為致命。轉至混淆。難於定 擬。是否續頒檢格。刊刻訛錯。抑或另有考證等因。查檢骨與驗屍。其傷有內外深淺之不同。 故圖格內有致命不致命之分別。左右血盆骨。在驗屍圖內註係不致命。係指在外傷痕而言。 在洗冤錄論沿身骨脈。內載髀骨中陷之缺盆。即血盆骨。註云髀骨中陷之血盆。嗓喉上之結 喉。曲鬢上之頂心。眉際末之太陽。與眥鼻山根、印堂、腦角、並釵骨下腰門。皆致命要處。 檢骨時最宜細看。他骨一傷。不過成殘疾。此數處若傷。立致畢命等語。是以乾隆三十五年 所頒骨格圖內。即按照洗冤錄所載。將血盆註為致命。繪圖頒發。並非刊刻訛錯。至該撫所 稱共毆之案。一係毆傷血盆骨。一係毆傷脊背之類。查洗冤錄檢驗總論內開。如死人身上有 兩痕皆可致命。若兩人下手。須兩痕內斟酌最重者為致命。又註云。最重謂先論緊要處。次論傷痕淺深闊狹等語。所 論甚為明晰。自可查覈辦理。無慮混淆。 1791奏准。五城地方。每城各設一司兩坊。向來逃盜 毆等事。副指揮吏目分 界管理。人命案件。統歸正指揮相驗。惟是京師五方雜處。人命案件頗多。城內所報。該指 揮尚可速驗。關外所報。有往返必需一兩日者。顧此失彼。在所不免。隆冬雖尚可停留。至 於夏日。往往傷痕發變。屍身腐潰。以致難於檢驗。實於罪名出入有關。查定例外省州縣人 命。遇正印官公出。即委佐貳官代驗。仍聽正印官承審等語。因思五城司坊。體制平行。遇 缺亦可互相委署。原與外省之正印佐貳無異。自可一體照辦。嗣後五城相驗。城內不得過兩 日。關外不得過三日。如一時案件坌集。正指揮不得分身者。即照佐貳代驗之例。委副指揮 吏目代驗。其承審則仍歸本官辦理。設本官有心規避。及委驗之員。有心推卸姑容者。查出一 奏。 1793陝甘總督 奏署甘肅甯州知州環縣知縣于輝。於州民楊爾儉等毆斃胡常胡久一案。漏驗傷痕。錯擬正兇。罪應杖徒一案。奉旨。于輝於承審毆斃二命重案。並不詳細相驗。誤將共毆之犯。定擬正兇。既經批駮。仍照 原擬率詳。幾致罪名出入。擬以杖徒。尚不足以示儆。著發往軍臺效力贖罪。 1870諭。額勒和布恩錫奏相驗命案請變通成例一摺。據稱奉天昌圖廳屬幅 遼闊。向例遇有命案。 印官公出。如在三百里以外。檄委照磨經歷往驗。其在三百里以內。則由鄰封往驗。該廳毗連僅止開原一縣。道路較遠。請變通辦理等語。著照所請。嗣後該地方官公出期內。遇有呈 報命案。無論三百里內外。如係照磨分防處所。暫由照磨往驗。如係經歷分轄。暫由經歷往 驗。統候印官審辦。以重人命而免耽延。 1881奏准。廣西西隆州地方遼闊。由州城東至莪革計九站。西至 桃計五站。 設使兩處命盜案件。同時並發。則印官往返奔馳勘驗。必須一月程途。向來分設八達州同一 員。舊州州判一員。專司糧捕等事。定例八達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命案。准令該處州 同、州判、縣丞、帶領練達吏仵。前往代驗。填格取結。送交該州縣承審。如勘驗不實。照例議處。而舊州州判。 遇有命盜案件。應否代往勘驗。例內並無明文。查八達州同。在州西南陸路二百十里。舊州 州判。在州東陸路一百六十里。各有該管地段。兩不相涉。嗣後舊州州判。該管地方遇有命 盜案件。仿照州同之例。即由該州判代往勘驗。分別錄供填格取結。送交該州承審。以免耽 延。 1884奏准。嗣後奉省之新民廳、遼陽州、甯遠州、錦縣、通化縣、開原縣、懷仁縣。 除距城二百里以內。遇有命盜案件。責成該印官親驗。不得藉詞委驗外。其在二百里以外者。 各該廳州縣案牘不多。無須替代。仍由印官躬親驗勘。儻一時報案疊出。或署中有緊要事件。 不能分身。准委令分防佐雜等官。就近代為勘驗。分別錄供填格取結。送交各廳州縣承審。 如有承驗不實。及遲延貽誤者。即將該員照例 處。 1886諭。嗣後相驗案件。各衙門務當循照例章。分別迅速辦理。毋任吏役勒索滋弊等因。欽此。遵旨議奏。查內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處各營房旗人。 遇有命案在家身死者。無論謀故 殺及自盡等項。例應刑部派員往驗。一經該旗佐領呈報到 部。即由當月滿漢司員於次日帶領吏仵。前往相驗。當場填格。並訊取屍親人等大概供詞。 回署分司審辦。屍身於驗明後。即令屍屬殮埋。其由步軍統領及各城御史衙門咨送命案。如 訊無別故。亦立即飭埋。並非案結後始行下票。歷經遵照辦理。從無延誤之處。應仍諄飭該 司員。以後遇有相驗案件。不得稍有稽遲。並嚴禁吏役。毋許藉端勒索。如查有刁難挾詐等 弊。即行從嚴懲辦。至城內街道命案。例由步軍統領衙門飛行五城指揮。星往相驗。外城地 方人命。無論旗民。由該城指揮即速往驗。城內不得過兩日。關外不得過三日。如一時案件 坌集。該指揮不能分身者。准委副指揮吏目代驗。仍歸該指揮承辦。應由各該衙門查明辦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