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40諭。州縣設立仵作。因係命案所關。故從前定例甚詳。並曾蒙世宗憲皇帝諭旨。將仵作三年無弊者。賞給銀兩以示鼓勵。凡以慎重民命。至為周切。乃近 年以來。外省並不實力奉行。照額募補。惟藉鄰封調取應用。以致命案遲延 累。相驗未能 明確。此固州縣之怠忽。亦該上司不能留心查察之故。著該督撫嚴飭查明。未設之州縣。即 行勒限募補。悉遵定例辦理。嗣後若州縣仍然忽視。督撫等不行查察。應如何分別定以處分 之處。交部定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准。仵作一役。專以檢驗屍傷。所關綦重。如其相驗明確。非惟無出入枉縱之虞。抑且 罪犯易於速結。該地方官自應實力奉行。如有缺額。州縣官即應補足。若因循怠忽。不照額 募補。自應分別定以處分。嗣後直省州縣。將額設仵作並不實力奉行。照數募補。仍然忽視 者。將該州縣照編排保甲地方官不實力奉行例、降二級調任。該管道府失於查察。照巡綽失於查察例、罰俸一 年。督撫罰俸六月。如州縣官不將仵作補足。私侵工食銀兩者。將州縣官照乾沒侵欺例、革職提問。道府不行查出。降一級調用。督撫不行查 。罰俸一年。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