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57議准。 自盡病斃案件。驗訊果無別傷別故者。仍照舊例錄供填冊。專案通詳院司覆覈存案。若案情 可疑辦理疏漏者。指駮究審。又奏准。查酌歸 易條內。凡有自盡病斃案件。各州縣免其 逐件通詳。止令按季彙報。又議准。嗣後隨時詳報該管府州。直隸州詳報該管道員。按季造報院司。如道府直隸州遷就扶同。一 處。固已慎重周詳。惟民情詐偽。多以健訟為能。凡有戶婚田土等事。經州縣審明定案。毫無疑義者。猶復赴上司衙門告官告吏。有自盡病斃 人命。更視為奇貨可居。懸梁自盡者。則稱毆死之後假裝自縊。投河自溺者。則稱 毆推入 河中斃命。實係病斃者。則稱 體鱗傷身死。地方官捏報病故。更有出嫁之女。因翁姑管教。 愚婦無知。輕生自盡。其父母已查明確實。情願殮埋者。而伯叔兄弟。捏稱父母受賄私和。 種種姦偽。難以枚舉。此等刁徒。往往赴院司控告。全憑州縣驗訊詳審。與呈詞查對。酌覈 情節。訊明如係假捏。立時責處。遞籍收管。庶可懲誣告而遏刁風。今若僅報道府直隸州查覈。按季彙報院司。則未經報到之 時。刁徒乘機赴控。無案可稽。虛實難以遽定。批准審虛。雖治以誣告之罪。而良善之 累。 已屬難堪。 州縣各官之才識不同。勤惰亦異。若僅詳道府直隸州。仍按季彙題院司。恐滋 諱匿。轉啟不肖書役乘機舞弊之端。即道府直隸州。亦難保其必無疏漏。應令各州縣仍即相 驗訊供。專案通詳。該上司就案覈結。隨時叅酌。於屬員既可覘其才具。而刁徒亦可藉以懲 儆。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