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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奏准。嗣後奉省之新民廳、遼陽州、甯遠州、錦縣、通化縣、開原縣、懷仁縣。 除距城二百里以內。遇有命盜案件。責成該印官親驗。不得藉詞委驗外。其在二百里以外者。 各該廳州縣案牘不多。無須替代。仍由印官躬親驗勘。儻一時報案疊出。或署中有緊要事件。 不能分身。准委令分防佐雜等官。就近代為勘驗。分別錄供填格取結。送交各廳州縣承審。 如有承驗不實。及遲延貽誤者。即將該員照例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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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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