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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未產拷決不墮胎。及產限未滿拷決不致死者。依不應輕律。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

條例/tiaoli 2

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婦女者。提子姪兄弟代審。 [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

條例/tiaoli 3

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 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 查 家產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制治罪。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年。將乾隆元年所定虧空等案不許拘拏婦女之例 入纂定。]

條例/tiaoli 4

婦女除實犯死罪、例應收禁者。另設女監羇禁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承審官拘提錄供。 即交親屬保領。聽候發落。不得一概羇禁。 [謹案此條乾隆元年定。]

條例/tiaoli 5

凡擬徒收贖婦女。 除係案內緊要證犯、仍行轉解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確、毋庸解審者。即交親屬收管。 聽候發落。 [謹案此條乾隆八年定。]

條例/tiaoli 6

犯婦懷孕。律應凌遲斬決者。除初審證據未確。案 涉疑似。必須拷訊者。仍俟產後百日限滿審鞫。若初審證據已明。供認確鑿者。於產後一月 起限審解。其罪應凌遲處死者。產後一月期滿。即按律正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三年定。]

條例/tiaoli 7

斬絞監候婦女。秋審解勘經過地方。俱派撥官媒伴送。其業經解勘一次。情罪顯然。無 可改擬者。下次即停其解審。如有外省定擬情實可矜具題。經九卿會覈改擬緩決者。次年秋 審覈准無異。亦即停其解審。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五年定。]

條例/tiaoli 8

婦女該斬梟者。即擬斬決。免其梟示。 [謹案此條嘉慶十六年定。]

條例/tiaoli 9

婦女有犯毆差鬨堂之案。罪至軍流以上者。實發 駐防為奴。犯徒罪者。若與夫男同犯。一體隨同實發。亦不准收贖。若婦女專犯徒罪者。仍 照律收贖。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三年定。 ]

條例/tiaoli 10

各直省審理婦女翻控之案。實係挾嫌挾忿。圖詐圖賴。或恃係婦女。自行翻控。 審明實係虛誣。罪應軍流以上。及婦女犯盜。後經發覺。致縱容袒護之祖父母父母、並夫之 祖父母父母畏罪自盡。例應問擬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者。均免其實發駐防為奴。各監禁三 年。限滿、由有獄管獄官察看情形。實知改悔。據實結報。即予釋放。儻在監復行滋事。犯 該笞杖者。仍准收贖。犯該徒罪以上。加監禁半年。軍流以上。加監禁一年。再行釋放。若 官吏獄卒故意陵虐者。照陵虐罪囚例、加等治罪。其婦女翻控。訊明實因伊夫及尊長被害。 並痛子情切。懷疑具控。及聽從主使。出名誣控。到官後供出主使之人。俱准收贖一次。如 不將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監禁。俟三年限滿。再行分別禁釋。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三年定。 係專指婦女翻控虛誣。罪應軍流以上發駐防為奴者。分別准贖不准贖辦理。道光二年。因婦 女翻控。究與犯姦不同。實發無以全廉恥。收贖無以示懲創。是以改定。並增入婦女因盜致 縱容袒護之父母翁姑自盡一層。]

條例/tiaoli 11

京城姦媒、有犯誘姦誘拐罪坐本婦之案。如犯該軍流。 俱實發各省駐防為奴。其罪止徒杖者。准其收贖徒罪。所得杖罪。即照婦女犯姦之例、一體的決。不准收贖。 [謹案此條道光十三年定。]

條例/tiaoli 12

婦女犯軍流等罪。除例載實發駐防為奴、及酌量監禁免其實發各條外。若係積匪。並窩留盜 犯多名。及屢次行兇訛詐罪應外遣者。實發駐防給官兵為奴。罪應軍流者。准其收贖一次。 仍詳記檔案。如不知悛改。復犯前罪。即行實發駐防。不准收贖。犯該徒以下者。仍准收贖。 不得加重實發。 [謹案此條同治七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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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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