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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0

各直省審理婦女翻控之案。實係挾嫌挾忿。圖詐圖賴。或恃係婦女。自行翻控。 審明實係虛誣。罪應軍流以上。及婦女犯盜。後經發覺。致縱容袒護之祖父母父母、並夫之 祖父母父母畏罪自盡。例應問擬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者。均免其實發駐防為奴。各監禁三 年。限滿、由有獄管獄官察看情形。實知改悔。據實結報。即予釋放。儻在監復行滋事。犯 該笞杖者。仍准收贖。犯該徒罪以上。加監禁半年。軍流以上。加監禁一年。再行釋放。若 官吏獄卒故意陵虐者。照陵虐罪囚例、加等治罪。其婦女翻控。訊明實因伊夫及尊長被害。 並痛子情切。懷疑具控。及聽從主使。出名誣控。到官後供出主使之人。俱准收贖一次。如 不將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監禁。俟三年限滿。再行分別禁釋。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三年定。 係專指婦女翻控虛誣。罪應軍流以上發駐防為奴者。分別准贖不准贖辦理。道光二年。因婦 女翻控。究與犯姦不同。實發無以全廉恥。收贖無以示懲創。是以改定。並增入婦女因盜致 縱容袒護之父母翁姑自盡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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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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