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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0諭。刑部等衙門題覆盛京刑部侍郎朝銓等審擬齊了其等行劫花義相家一本。該侍郎等原擬以 法所難宥之齊了其戚七里請照律正法。而以遞送財物把風之蘇撤拉克契小胖老各即拉得力郭 七等為情有可原。請免死發遣。經部改擬削去戶籍。發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雖係按例覈擬。 於情法尚未允協。該犯等身係旗人。乃竟甘心為盜。實屬從來未有。閱之不勝駭 。豈得僅 照尋常盜案。為之差等科罪。 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擬斬。原屬不分首從。經我皇祖聖祖仁皇帝法外施仁。分別情有可原。一律量為末減。此以加之民人犯法。尚可憫其愚 氓無知。若我滿洲素風 樸。今以百餘年來未有之事。而忽見此下流敗類。實為之愧憤難釋。 即我八旗聞之。亦當切齒痛心。安得不力挽澆風。大加懲創。我皇考世宗憲皇帝常以旗人殺死旗人。情罪最為可惡。特命秋審時入於情實予勾。用昭炯戒。 自後 狠之風。因之斂戢。今該犯等不知顧惜顏面。畏法自愛。至於身犯盜案。毋論原擬不 足蔽辜。即部議削籍改遣新疆為奴。亦不足以示儆。此本著交刑部另行定擬。會同法司覈議 具奏。並將朕明罰敕法。正所以保全愛護滿洲臣僕之苦心。通諭八旗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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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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