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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ba 賊盜八 → Qiangdao si 強盜四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737議准。嗣後盜案內下手綑縛及架送事主之犯。仍擬以法所難宥。不得以其並 未傷人。概從輕擬。 1738議准。嗣後凡強盜案件。解審撫臬衙門時。令撫臬逐加究詰。反 覆研訊。酌年月之久近。道里之遠邇。自一案以至數案贓證有據者。即遵照定例正法。其無 干證實據者。即細加推鞫。不得混行定擬。再緝拏盜犯。限滿無獲。州縣官明知非本案正犯。 互相交結。借盜銷案者。將原案之州縣。及鄰邑囑託之印官。俱照諱盜例革職。道府等官扶 同徇隱。不行揭報。照諱盜上司例、降三級調用。如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妄認。州縣失於覺 察。不將串通情由審出者。照失於查察例、罰俸一年。教供之捕役。照誣指良民為盜、發邊永遠充軍例、降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賄買情弊。以枉法論。從重治罪。 1739議准。嗣後凡聲明情有可原之夥盜內。如果年止十五以下。審明實係被人誘脅。隨從上盜者。無論分贓與不分贓。俱問擬滿流。不准收贖。又議准。辦理強盜案件。遇有放火 殺人、燒人房屋、姦汙人妻女者。或係盜首下手行兇。即將盜首擬以斬梟。如係夥盜下手。 行兇之夥盜。並造意糾約、以致夥盜殺人放火姦淫之盜首。擬斬梟示。其有以手足他物毆傷 事主一二處。本不致於斃命。後經別盜殺死。或毆傷致死者。將先毆輕傷之夥盜。止擬斬決。 免其梟示。至於隨行附和。並未下手傷人之夥盜。仍應將法所難宥、及情有可原兩項。分別 定擬斬決具題。 1741奏准。老瓜賊陰毒險很。甚於他盜。蹤 詭祕。亦甚於他盜。蓋其習 於盜也。或父兄子弟及同 之人。轉相傳授。技藝精熟。則散布各省。各省之為老瓜賊者。 均屬一氣聯絡。脣齒相依。其出而為盜也。同夥皆扮作客商。雜入往來行旅中。 有攜貲孤 客。則令一賊與之同宿。極其款洽。謂之說客。有一行客。則有一賊為說客。若有兩行客。 即有兩賊為說客。又有同夥賊徒。依附隨行。謂之打幫。陰相訂定行事處所。打幫夥賊中先 往刨坑。至期則說客誘令行客早行。將抵刨坑之處。打幫夥賊乘行客不備。上前抱住。說客即出袖中繩索。套勒行客。謂之上 。 背負十餘步。即已殞命。及抵坑所。復出刀截其肚腹。謂之放氣。防其復活也。埋掩之後。 盡取資囊而遁。往來行旅。是其糾夥行兇之時。昏夜荒 。是其上盜傷人之地。既無鄰佑地 保。縱嚴保甲之法、而莫能及。又無事主控捕。縱有發覺之案、而賊已遁。所以此等兇賊。 直隸等省結聯黨夥甚 。行之甚久。敗露擒獲者甚少。嗣後令直隸各省地方。實力嚴查保甲。 訪拏瓜賊。如地方官有拏獲一名者。照拏獲鄰境盜首例、分別議敘。儻本地方官不能拏獲。 經犯事地方及別州縣拏獲。或指名赴本地方關拏者。將該地方官照不實力編排保甲稽查盜賊 例議處。其老瓜賊本處地保鄰佑人等。均有稽查姦匪之責。是否知情。承審官必須關查確訊。 如有知情容留。不豫為稟究者。應照容留外省流棍例、發邊 充軍。若非知情容留。實係平 時失於查察者。亦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至跟隨學習。尚未同行之人。此等惡徒。雖不便 概與夥黨同科。但現在之學習。即將來之賊魁。若不嚴加懲創。無以絕其種類。應令該地方官於獲犯到案日。先訊其夥 黨。並即嚴究跟隨學習之人。按名 捕。不使漏網。除夥黨遵照定例治罪外。跟隨學習之人。 俱照情有可原之強盜。免死發遣。如審無學習之確證。不過僅與賊犯往來熟識。知而不首者。 應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此等與賊往來之人。定非良善。應照竊盜例、令其點卯充警。不 許其遠離。再老瓜賊之同居伯叔兄弟。有能自首者。應照強盜例、免其治罪。知情縱容者。 事發之日。亦照強盜條例。減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傳授技藝。因而在家分贓者。 應照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律。亦擬斬立決。再拏獲瓜賊。必究其某省係某某 等家居住窩藏。謀劫某案之後。窩頓某人家內。一一究出。擒拏到案。審明是否同夥。抑係 窩家。分別從重治罪。毋使漏網。儻承問官草率結案。不究出窩家者。照盜案刪去窩家例議 處。 1758議准。嗣後糧船經過汛地。除竊案照例辦理外。如有強劫之案。將文武員弁。俱照城內失事例。初 、住俸。勒限一年緝拏。二 、降一級調用。又漕船水手。其中多係積賊。各弁因旗丁不肯報盜。處 分無由及身。遂不實力驅逐。嗣後除為盜之水手。仍照定例分別強竊辦理外。其領運員弁。 如遇水手為盜。仍照兵丁犯竊。該管官約束不嚴。降一級調用例、議處。若係行竊之案。一 經發覺。將領運員弁。一案罰俸三月。如有數案。照案遞加。又糧艘積習。止顧本船。鄰船 有警。即聽聞亦不敢救護。恐其銜恨報復。而領運之弁。亦委靡偷安。不知實力防護。應令 幫船空重千總輪流守望。如幫內再有被盜之事。將領運之弁。強案、每案罰俸一年。竊案、 每案罰俸三月。儻運弁抑勒隱諱。分別強竊。從重議處。又糧船禁帶軍器。應准空重千總各 帶鳥槍一杆。以資巡守。由該漕督編列字號。責令空重千總自行收存。以備稽查。如私行多 帶。仍照舊例議處。 1764諭。據方觀承奏安肅縣謝昌言拏獲山東賊犯馬三丑。請解赴山東安徽質訊定案一摺。此等積 案行劫重犯。事連數省。固應隨案移解質審。但以狡獪性成之犯。又明知法在不原。其詭計 圖脫。勢將何所不至。若因隔省長途往來跋涉。解役日久懈弛。尤易起疏虞之漸。向來辦理。殊未詳密。嗣後若遇此 等重案人犯。經別省拏獲。其案情有可行文關白本省完結者。自應將該犯即就。所獲省分正 法。或其中有必應解質情由。宜作何設法。令交涉省分彼此遞接防閑。及慎簡員役以重其事。 毋得但任解差奉行具文。致滋貽誤之處。該部詳細定擬具奏。 1770諭。刑部等衙門題覆盛京刑部侍郎朝銓等審擬齊了其等行劫花義相家一本。該侍郎等原擬以 法所難宥之齊了其戚七里請照律正法。而以遞送財物把風之蘇撤拉克契小胖老各即拉得力郭 七等為情有可原。請免死發遣。經部改擬削去戶籍。發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雖係按例覈擬。 於情法尚未允協。該犯等身係旗人。乃竟甘心為盜。實屬從來未有。閱之不勝駭 。豈得僅 照尋常盜案。為之差等科罪。 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擬斬。原屬不分首從。經我皇祖聖祖仁皇帝法外施仁。分別情有可原。一律量為末減。此以加之民人犯法。尚可憫其愚 氓無知。若我滿洲素風 樸。今以百餘年來未有之事。而忽見此下流敗類。實為之愧憤難釋。 即我八旗聞之。亦當切齒痛心。安得不力挽澆風。大加懲創。我皇考世宗憲皇帝常以旗人殺死旗人。情罪最為可惡。特命秋審時入於情實予勾。用昭炯戒。 自後 狠之風。因之斂戢。今該犯等不知顧惜顏面。畏法自愛。至於身犯盜案。毋論原擬不 足蔽辜。即部議削籍改遣新疆為奴。亦不足以示儆。此本著交刑部另行定擬。會同法司覈議 具奏。並將朕明罰敕法。正所以保全愛護滿洲臣僕之苦心。通諭八旗知之。 1775刑部審擬楊玉等行竊郭全家一案。欽遵諭旨。將告知郭全家有錢指引道路分得贓物之劉四。改擬斬決。尋議稱例載窩 同行上盜得財者。照強盜律定擬。如不上盜。又未得贓。但為賊探聽 事主消息。通 引路者。照強盜窩主不行又不分贓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律載窩主若不造 意。但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減造意一等。仍以為從論。又律載盜劫夥犯。並未入室 贓。行劫止此一次者。仍以情有可原免死發遣各等語。向來辦理通 引路業經得財盜犯。 若訊非造意之人。俱照為從夥盜。按其曾否入室 贓、及行劫次數。分別定擬。但思指引道 路之犯。若起意首盜。先已立意欲劫其家。該犯不過聽從引路。自應仍以從盜論罪。如為首盜犯並不知 何家可劫。其事主姓名。行劫道路。悉由該犯指出。又復分得贓物。則其情罪與盜首無異。 若因非首先造意。即與從犯一例問擬。殊覺情重法輕。自應與首盜一例同科。庶輕重適平。 而辦理益昭詳慎。 1783諭。用藥迷人之案。如人已被迷。雖經他人救醒。而用藥者本有殺人之心。自應將該犯問擬 實斬。入於秋審情實。若甫經學習。雖已合藥。即行敗露。或被迷之人知覺。未經受累。即 發往伊 給額魯特為奴。著刑部分別覈辦具奏。 1787議覆廣東拏獲洋盜王馬成等一案。因值臺匪滋事。正整飭海疆之時。將 情有可原之郭韋及年未及 之陳螺紀優三犯、擬以斬梟具奏。奉旨。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俟滿三年。再行照例分別發遣完結。 1792諭。伍拉納奏審明拏獲行劫浙省外委陳學明巡船首夥洋盜。及續獲閩浙二省海洋各案逸盜。 並被誘逼脅窩留銷贓等犯。分別正法定擬二摺。俱批交三法司覈擬速奏矣。此二案內有被誘逼脅並未隨同上盜之犯。該督照粵省王馬成案內陳螺之例。 擬斬監候。俟滿三年。再行發遣回疆給回子為奴。固屬遵例辦理。但海洋行劫盜犯。情罪較 重。非內河陸路可比。此等匪徒。既經被誘在船。隨同出洋。聽從盜匪指使。為其煮飯。即非善類。若擬斬監禁。三年後再發回疆。仍恐復行為匪滋事。且回疆漸多發遣之惡人。亦非 善事。嗣後凡江洋大盜案內情有可原之犯。及被誘在船日久。為盜匪服役者。竟當問擬斬候。 永遠監禁。以示懲儆。其內河陸路盜案。仍照舊例辦理。 1799諭。此案趙興文聽從商密行竊崔玉占家。商密攜贓逃跑。趙興文被崔玉占追趕抱住。情急圖 脫。遂拔佩刀將崔玉占連扎。脫身逃走。因崔玉占之父上前幫捕。又復刀扎崔治倒地。雖傷 俱平復。然以竊盜臨時拒捕。刃傷事主父子二人。情節已屬兇橫。與尋常為從者不同。商密 一犯。在逃未獲。則趙興文所供為首起意。及商密將原贓送至事主家隔牆撩還之語。亦無證 據。恐係避重卸罪。且趙興文無自首情事。屢經犯竊。今遽以一面之語。量減定擬。未為平 允。趙興文著改為應絞。入於緩決。著刑部纂入例內。嗣後內外問刑衙門。遇有似此案件。即遵照新例辦 理。 1803奉旨。此案葛子富等行竊薛錦魁漕船。臨時行強。刑部將為首起意。並入船 贓毆傷事主之葛 子富。問擬斬決題覆。本屬按律辦理。但漕船裝載糧石。係屬官物。即與倉庫衙門無異。該 犯等膽敢強劫在船事主。實屬藐法。葛子富著即處斬梟示。嗣後遇有此等行劫漕船之案。審 係法無可貸者。均照此辦理。又諭。尋常盜劫案犯。定例如入室助勢 贓等項。均予斬決。其止在外瞭望。接遞財物。並未 入室 贓者。聲明情有可原。免死發遣。是辦理盜案。總以入室不入室為斷。此案黃老九如 果心懷畏懼。或在外接贓。自可量予寬宥。今已隨同入室。其非畏懼可知。乃該撫以其有實 在害怕未拏物件之供。輒照情有可原辦理。是於入室之盜犯。復有 贓與否之別。既與成例 不符。且恐兇狡匪徒。知入室而不 贓。可邀末減。必致將劫掠財物。授遞他人。伊轉得以 並未 贓。飾詞倖免。殊非明刑戢暴之意。嗣後外省辦理盜案。仍當按照定例問擬。不得以 入室未經 贓。遽請援減。致有輕縱。 1807諭。御史陳蘭疇奏請嚴飭州縣諱盜惡習。以除匪類而安良民一摺。所奏甚是。民閒呈報盜案。地方官慮干處分。往往恐嚇事主。抑令報竊。或勒改呈詞。或逼遞悔狀。閒有報案。或因供 證未確。情節稍歧。先將事主多方苦累。其派出捕役。並不上緊緝拏正犯。轉先向事主之家。 誅求無已。索取酒食。講說規禮。一切盤纏花費。無一不取給於事主。小民計算呈控到官。 為費不貲。輒相率隱忍不報。可見胥役之為害。甚於盜賊。而地方官置若罔聞。一任胥役橫 索。貽害無窮。無怪盜風愈熾。而上控之案愈多也。向例事主報盜。止許聽審一次。認贓一 次。法禁綦嚴。乃地方官縱役殃民。一至於此。著行令各督撫申明定例。嗣後凡遇民閒盜案。 地方官 看明確。立時緝辦。如有諱盜不報者。即當嚴 治罪。俾知失察之咎輕。而諱飾之 罰重。庶可挽回錮習。其捕役人等。尤當嚴禁需索事主。勒限緝拏。速為斷結。毋任往返 累。儻仍有諱盜勒改呈詞。故勘事主。或任聽胥役等恣意勒索等事。一經告發。或被 奏。 必將地方官從嚴懲治。其該管上司。亦一體交部嚴議。決不姑貸。 1814諭。台斐音奏審擬行劫官銀盜犯一摺。向來盜劫之案。其僅止聽從接贓。及在外把風瞭望者。俱聲明情有可原。部議免死減等發遣。此案曾保榮等。 明知餉船停泊河干。起意糾劫。大膽藐法。非尋常盜犯可比。除盜首曾保。榮夥盜劉瑞關興 友朱勝茂黃亞長分別戮屍斬梟外。許亞崧黃亞芬蕭達元蕭亞七四犯。雖僅止接贓瞭望。未經 上船肆掠。其情無可原。不准減等。俱著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嗣後如有明知官帑敢行 盜劫者。俱著照此例辦理。 1816奉旨。此案魏粹一犯。與夥盜共二十二人。乘夜爬進漳浦縣城。行劫蔡本猷當鋪。入室 贓。 罪應斬決。該犯爬越進城。較白晝混入城門。及行劫後越城逃出者。尤為藐法。魏粹著即處 斬。仍梟首示 。以儆兇頑。嗣後有爬越入城行劫。罪應斬決者。俱著照此例加以梟示。其 失察此案夤夜入城之官員兵丁。並著查明分別 處責革。 1852議准。嗣後京城大宛兩縣。並五城所屬地方。盜劫之案。一經審實。將法 無可貸之犯。照律斬決。仍加梟示。於犯事地方懸竿示 。以昭炯戒。又京畿重地。膽敢肆 意劫掠。本屬藐法。其中徒手行強。尚無兇惡重情。當被拏獲。既未得財。又未傷人者。仍 照舊例辦理。如有持火執械。入室威嚇。擲物打人重情。雖未得財傷人。而兇惡情形。業經昭著。即將為首 之犯。擬絞監候。為從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俟數年後盜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 理。 1855諭。嗣後凡遇盜劫之案。仍依強盜已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本律。俱擬斬決。其中把風接贓等犯。雖未分贓。亦係同惡相濟。著照為首之罪。一律問擬。此外實有情有可原之犯。如 年止十五 以下。實係被人誘脅隨行上盜者。仍照本例問擬。 1879奏准。刑部舊例內載、夥盜供出首盜所在確實地方。一年之內拏獲者。將 供出之夥盜照例免死。減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係例應減等之盜犯。改擬杖一百流三 千里。又盜首傷人逃逸。若能捕獲他盜解官投首者。照傷人夥盜自首例、減為杖一百徒三年。 嗣於同治九年。將此兩條修 。改為強盜首夥各犯、於事未發覺、及五日以內、若能捕獲他 盜及同伴、解官投首者。係傷人盜犯。杖一百徒三年。未傷人盜犯免罪。若在五日以外。及 聞拏捕獲他盜及同伴、投首者。係傷人盜犯。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傷人盜犯。減為杖一百徒三年。而八九年來辦理京外 各盜案。從未見有捕獲投首之犯。誠以事未發覺。莫不存幸免之心。及至被獲供出。亦無免 死之望。所以忍死隱瞞。案難全獲。是嚴於現犯而疏於逸犯。非所以清盜源也。惟盜案現無 減等之例。供出亦與捕獲有差。遽減軍流。似覺輕縱。而定限一年。為時過久。又恐妄供捏 指。藉此稽延。尤不可不防其弊。嗣後凡夥盜被獲。供出首盜逃所。於定案之前拏獲者。係 曾經傷人傷輕平復之犯。減為斬監候。秋審入於緩決。如係未經傷人之犯。減為發遣新疆給 官兵為奴。其首盜供獲夥盜、及夥盜供獲夥盜者。均擬以斬監候。秋審時覈其情節。分別實 緩。至現例首夥各盜、於事未發覺、及五日內捕獲他盜及同伴、投首者。仍遵例分別已未傷 人、擬徒免罪。其五日以外、至一月內。或聞拏捕獲投首。分別曾否傷人。亦遵例減流減徒。 至拏獲盜犯之眼 。曾犯盜案悔罪、將同伴指獲。致被供出者。無論首夥。如在五日外一月 以內。照強盜免死例、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在五日以內。於斬罪上減一等、擬以杖一百流三千里。儻原夥較多。果能 獲犯三名以上者。准其再減一等。 1887奏准。嗣後直隸省遇有強劫、及竊盜臨時行強、並結夥十人以上搶奪之案。 但有一人執持鳥槍洋槍在場者。不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均擬斬立決梟示。其結夥三人以 上搶奪案內、執持鳥槍洋槍之人。係首犯、亦擬斬立決梟示。係從犯、擬斬立決。傷人者仍 加梟示。未經持鳥槍洋槍者。仍照向例辦理。若竊賊施放鳥槍洋槍拒捕。一經成傷。無論護 贓護夥圖脫、及臨時事後所傷是否事主。為首並幫同放槍拒捕之犯。皆擬斬監候。秋審入於 情實。殺人者、俱擬斬立決梟示。尋常行竊及搶奪僅止一二人。但係執持鳥槍洋槍之犯。雖 未拒捕。均發極邊充軍。又奏准。嗣後陝西省強盜窩主造意分贓、及頓戶興販誘取婦女藏 匿勒賣為首之犯。均暫行按照就地正法章程辦理。 1888奏准。嗣後夥盜被獲。供出首盜 逃所。於四箇月限內拏獲。係舊例法無可貸之犯。減為斬監候。秋審入於緩決。係情有可原之犯。減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夥盜能將全案首夥供出。於限內盡行指獲。係法無 可貸者。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情有可原者。減為杖一百徒三年。如供獲夥盜在一半以上。並首盜能將全案夥犯供出。於限內指獲。均減為斬監候。秋審時覈其情節。分別實緩。若夥 盜供獲夥盜不及一半。及首盜供獲夥盜、雖在一半以上。並拏獲已逾四箇月限外者。俱仍照 律定擬。不准輕減。以上各犯。均須到案後當堂供出。按名指獲。方准以供獲論。如私向捕 役告知。指拏到官。不得以供獲論。其餘仍照例章辦理。又奏准。嗣後遇有強劫得財之案。 如事犯在此次恩詔以前者。悉照定律不分首從皆斬。無論有無執持火器。概免加擬梟示。若事犯在恩赦以後者。仍照新定章程科斷。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