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879奏准。刑部舊例內載、夥盜供出首盜所在確實地方。一年之內拏獲者。將 供出之夥盜照例免死。減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係例應減等之盜犯。改擬杖一百流三 千里。又盜首傷人逃逸。若能捕獲他盜解官投首者。照傷人夥盜自首例、減為杖一百徒三年。 嗣於同治九年。將此兩條修 。改為強盜首夥各犯、於事未發覺、及五日以內、若能捕獲他 盜及同伴、解官投首者。係傷人盜犯。杖一百徒三年。未傷人盜犯免罪。若在五日以外。及 聞拏捕獲他盜及同伴、投首者。係傷人盜犯。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傷人盜犯。減為杖一百徒三年。而八九年來辦理京外 各盜案。從未見有捕獲投首之犯。誠以事未發覺。莫不存幸免之心。及至被獲供出。亦無免 死之望。所以忍死隱瞞。案難全獲。是嚴於現犯而疏於逸犯。非所以清盜源也。惟盜案現無 減等之例。供出亦與捕獲有差。遽減軍流。似覺輕縱。而定限一年。為時過久。又恐妄供捏 指。藉此稽延。尤不可不防其弊。嗣後凡夥盜被獲。供出首盜逃所。於定案之前拏獲者。係 曾經傷人傷輕平復之犯。減為斬監候。秋審入於緩決。如係未經傷人之犯。減為發遣新疆給 官兵為奴。其首盜供獲夥盜、及夥盜供獲夥盜者。均擬以斬監候。秋審時覈其情節。分別實 緩。至現例首夥各盜、於事未發覺、及五日內捕獲他盜及同伴、投首者。仍遵例分別已未傷 人、擬徒免罪。其五日以外、至一月內。或聞拏捕獲投首。分別曾否傷人。亦遵例減流減徒。 至拏獲盜犯之眼 。曾犯盜案悔罪、將同伴指獲。致被供出者。無論首夥。如在五日外一月 以內。照強盜免死例、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在五日以內。於斬罪上減一等、擬以杖一百流三千里。儻原夥較多。果能 獲犯三名以上者。准其再減一等。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